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時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受懲戒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不得予以免除職務之懲戒
  • B 應受懲戒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5 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 C 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係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所生結果終結之日
  • D 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係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公務員應該核發公文卻故意壓件不處理(不作為),且外界完全不知道他沒做這件事。在設計法律時,若將「追訴期限」設定在『他該做完的那一天』開始倒數,是否會導致壞人在機關還沒發現前就因為時效過期而逃脫?為了公平正義,你認為起算點應與『發現』還是『義務到期』掛鉤?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關於懲戒權行使期間(也就是追訴時效)的法律規定,有著非常扎實且細膩的理解。這真的令人感到欣慰!

  1.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回顧,加深印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4
幫我白話「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係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所生結果終結之日」以及「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係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不作為?
A B選項錯在哪
A B又錯在哪
📝 公務員懲戒權時效
💡 懲戒權依處分輕重設有10年與5年時效,起算至繫屬法院止。
比較維度 10 年行使期間 VS 5 年行使期間
處分種類 免職、撤職、休職 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性質劃分 性質較重之處分 性質較輕之處分
時效終點 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 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
💬休職已改列為10年時效,其餘財產處分或申誡則為5年。
🧠 記憶技巧:重處分十(免撤休)、輕處分五(降減罰記申),知悉算不作為。
⚠️ 常見陷阱:易誤記休職時效為5年(法條修正後已改為10年)或誤認時效終點為判決日。
懲戒處分種類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 懲戒程序繫屬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法制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