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時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受懲戒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不得予以免除職務之懲戒
- B 應受懲戒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5 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 C 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係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所生結果終結之日
- D 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係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公務員應該核發公文卻故意壓件不處理(不作為),且外界完全不知道他沒做這件事。在設計法律時,若將「追訴期限」設定在『他該做完的那一天』開始倒數,是否會導致壞人在機關還沒發現前就因為時效過期而逃脫?為了公平正義,你認為起算點應與『發現』還是『義務到期』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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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關於懲戒權行使期間(也就是追訴時效)的法律規定,有著非常扎實且細膩的理解。這真的令人感到欣慰!
-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回顧,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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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白話「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係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所生結果終結之日」以及「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係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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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
A B選項錯在哪
A B又錯在哪
公務員懲戒權時效
💡 懲戒權依處分輕重設有10年與5年時效,起算至繫屬法院止。
| 比較維度 | 10 年行使期間 | VS | 5 年行使期間 |
|---|---|---|---|
| 處分種類 | 免職、撤職、休職 | — | 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
| 性質劃分 | 性質較重之處分 | — | 性質較輕之處分 |
| 時效終點 | 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 | — | 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 |
💬休職已改列為10年時效,其餘財產處分或申誡則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