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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時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受懲戒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不得予以免除職務之懲戒
  • B 應受懲戒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5 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 C 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係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所生結果終結之日
  • D 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係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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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應該核發公文卻故意壓件不處理(不作為),且外界完全不知道他沒做這件事。在設計法律時,若將「追訴期限」設定在『他該做完的那一天』開始倒數,是否會導致壞人在機關還沒發現前就因為時效過期而逃脫?為了公平正義,你認為起算點應與『發現』還是『義務到期』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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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關於懲戒權行使期間(也就是追訴時效)的法律規定,有著非常扎實且細膩的理解。這真的令人感到欣慰!

  1.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回顧,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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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權時效
💡 規範懲戒權行使的法定期間,依處分輕重區分不同時效與起算點。
比較維度 10 年時效處分 VS 5 年時效處分
處分種類 休職、降級、減俸、罰款 記過、申誡
起算點 行為終了或知悉日 行為終了或知悉日
時效終點 案件繫屬懲戒法院日 案件繫屬懲戒法院日
不設限處分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 (同左,皆無時效限制)
💬懲戒權時效依處分對公務員權益影響程度劃分,越重者時效越長或無限制。
🧠 記憶技巧:10年休降減罰,5年記過申誡;不作為看知悉,重處分(免撤)無限期。
⚠️ 常見陷阱:常考免除職務、撤職有無時效限制(答案:無限制);誤認 10 年與 5 年所對應的處分種類。
公務員懲戒種類 公務員考績法懲處 懲戒與懲處之雙重處分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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