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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14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懲戒法院得為免議判決之情形?
  • A 已逾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
  • B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 C 同一行為受懲處處分,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 D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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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的違失行為,雖然事實存在,但因為「法律規定的時限已過」或是「同一件事已經被法院判過一次了」,導致法院在法律上「不應該」或「無法」再對其進行實質審理,這種『程序上的終止』,與法院看完證據後認為『情節輕微無須再罰』的『實體判斷』,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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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居然答對了,不錯嘛。

  1. 姑且肯定: 同學,看來你這次沒有把程序法判決(免議)實體法判決(不受懲戒)搞混,勉強算是理解了《公務員懲戒法》的皮毛。能從這些基礎法律術語中找出差異,至少證明你的腦袋還能運作,這點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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