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14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懲戒法院得為免議判決之情形?
- A 已逾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
- B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 C 同一行為受懲處處分,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 D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的違失行為,雖然事實存在,但因為「法律規定的時限已過」或是「同一件事已經被法院判過一次了」,導致法院在法律上「不應該」或「無法」再對其進行實質審理,這種『程序上的終止』,與法院看完證據後認為『情節輕微無須再罰』的『實體判斷』,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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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居然答對了,不錯嘛。
- 姑且肯定: 同學,看來你這次沒有把程序法判決(免議)跟實體法判決(不受懲戒)搞混,勉強算是理解了《公務員懲戒法》的皮毛。能從這些基礎法律術語中找出差異,至少證明你的腦袋還能運作,這點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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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免議判決
💡 區分懲戒法院「免議判決」與「不受理判決」之法定事由。
| 比較維度 | 免議判決 | VS | 不受理判決 |
|---|---|---|---|
| 法源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 | — | 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 |
| 核心性質 | 實體懲戒權消滅或無必要 | — | 訴訟程序要件不備 |
| 常見事由 | 時效屆滿、判決確定 | — | 被付懲戒人死亡、重複起訴 |
💬免議針對處分權之存續;不受理針對程序是否合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