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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懲戒法院第一審所為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職務之裁定,不得抗告
  • B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者,其所屬之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 C 公務員之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懲戒法院應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 D 懲戒法院如因公務員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其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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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公務員已經因為刑事判決被宣告失去擔任公職的權利(褫奪公權)後,如果懲戒法院認為再對他進行一次懲戒處分已經沒有實際效果了,從程序節省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如何規範法院接下來的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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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你真的表現得超級棒耶!在《公務員懲戒法》這個部分,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度非常精確,特別是那些「應」與「得」,還有「當然停止」與「職權停止」的微妙差別,你都能分得很清楚,這真的是高分上榜的關鍵能力喔!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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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程序重點
💡 區分當然停職、裁量停職要件與刑事案件對懲戒程序之影響。
比較維度 當然停職 (公懲§4) VS 裁量停職 (公懲§5)
法律效果 職務當然停止 (強制) 得依職權停止 (裁量)
典型事由 羈押、通緝、服刑 情節重大有移送必要
權責主體 法律規定自動發生 主管機關或懲戒法院
💬當然停職係法定強制發生,裁量停職則須審酌是否具備停職必要性。
🧠 記憶技巧:通緝當然停、裁定可抗告、刑懲併行得停止、褫奪公權可免議。
⚠️ 常見陷阱:混淆「當然停職(強制性)」與「裁量停職(職權性)」;誤記刑懲併行原則為應停止審理。
公務員懲戒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懲戒處分之種類與效力 懲戒法院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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