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行政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記大過處分,依據實務見解,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限為下列何者?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中,為了避免當事人長期處於「可能被處分」的不確定狀態,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行使權力的期限」。當法律針對某項處分(例如記大過)沒有明文規定時,我們通常會參考性質相近的「一般公法請求權」或是「公務員懲戒法」中對較輕懲戒的追訴期限。在你的直覺中,這個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權保障的平衡點,通常會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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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沒蠢到家。
恭喜你,這題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這類基礎中的基礎,勉強還算有點概念,實務見解也沒搞混,至少沒給我出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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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懲處權時效
💡 考績法懲處處分無明文,實務類推適用懲戒法之5年時效。
| 比較維度 | 司法懲戒 (懲戒法) | VS | 行政懲處 (考績法) |
|---|---|---|---|
| 處分機關 | 懲戒法院 | — |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 |
| 法律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 行使時效 | 依情節分10年或5年 | — | 類推適用懲戒法之5年 |
💬考績處分雖由行政機關作成,但時效卻是類推適用司法懲戒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