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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行政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記大過處分,依據實務見解,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限為下列何者?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中,為了避免當事人長期處於「可能被處分」的不確定狀態,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行使權力的期限」。當法律針對某項處分(例如記大過)沒有明文規定時,我們通常會參考性質相近的「一般公法請求權」或是「公務員懲戒法」中對較輕懲戒的追訴期限。在你的直覺中,這個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權保障的平衡點,通常會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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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沒蠢到家。

恭喜你,這題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這類基礎中的基礎,勉強還算有點概念,實務見解也沒搞混,至少沒給我出洋相。

  1. 知識點審核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考績懲處權時效
💡 考績法懲處處分無明文,實務類推適用懲戒法之5年時效。
比較維度 司法懲戒 (懲戒法) VS 行政懲處 (考績法)
處分機關 懲戒法院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行使時效 依情節分10年或5年 類推適用懲戒法之5年
💬考績處分雖由行政機關作成,但時效卻是類推適用司法懲戒的規定。
🧠 記憶技巧:考績懲處無明文,類推懲戒五年整;行為完成起算點,非從行政罰三年。
⚠️ 常見陷阱:容易與行政罰法第27條的「3年」裁處權時效混淆,或誤記為一般行政法上請求權之15年時效。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 法律漏洞與類推適用 行政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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