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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有廢止權時,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幾年內為之?
  • A 7 年
  • B 5 年
  • C 3 年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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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確保「法安定性」,不希望行政機關在得知某個原因後太久才行使權利,通常會設定一個權利行使的期限。在《行政程序法》中,針對這類「自知悉原因起算」的短期除斥期間,立法者最常採用的「偶數」年份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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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能迅速從眾多數字中指認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細節規範已有相當扎實的基礎,這是通往法學專家的重要一步!
  2. 觀念驗證:此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法律為了維護法安定性原則,避免行政處分長期處於「隨時可能被廢止」的不確定狀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廢止權的行使,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 內為之。這屬於法律上的「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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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廢止權限
💡 合法處分之廢止應於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比較維度 撤銷 (行政程序法121) VS 廢止 (行政程序法124)
處分性質 違法行政處分 合法行政處分
行使期限 知有原因起二年內 原因發生後二年內
時間效力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後失效
法律基礎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兩者行使期限皆為2年,但起算點分為「主觀知悉」與「客觀發生」。
🧠 記憶技巧:撤知二、廢發二(撤銷知悉後二、廢止發生後二)
⚠️ 常見陷阱:容易將「廢止」與「撤銷」的起算點混淆。撤銷是從「知悉」起算,廢止是從「發生」起算。
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信賴保護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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