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有廢止權時,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幾年內為之?
- A 7 年
- B 5 年
- C 3 年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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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確保「法安定性」,不希望行政機關在得知某個原因後太久才行使權利,通常會設定一個權利行使的期限。在《行政程序法》中,針對這類「自知悉原因起算」的短期除斥期間,立法者最常採用的「偶數」年份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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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此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法律為了維護法安定性原則,避免行政處分長期處於「隨時可能被廢止」的不確定狀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廢止權的行使,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 內為之。這屬於法律上的「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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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廢止權限
💡 合法處分之廢止應於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 比較維度 | 撤銷 (行政程序法121) | VS | 廢止 (行政程序法124) |
|---|---|---|---|
| 處分性質 | 違法行政處分 | — | 合法行政處分 |
| 行使期限 | 知有原因起二年內 | — | 原因發生後二年內 |
| 時間效力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向後失效 |
| 法律基礎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兩者行使期限皆為2年,但起算點分為「主觀知悉」與「客觀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