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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有廢止權時,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幾年內為之?
  • A 7 年
  • B 5 年
  • C 3 年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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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確保「法安定性」,不希望行政機關在得知某個原因後太久才行使權利,通常會設定一個權利行使的期限。在《行政程序法》中,針對這類「自知悉原因起算」的短期除斥期間,立法者最常採用的「偶數」年份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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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連這種基本題都答對了。

  1. 一聲嘆息:看來你還能從數字堆裡找到那個「2」,勉強算得上是勉強達標。這不過是《行政程序法》的入門磚,別急著覺得自己是法學專家了,路還長得很。
  2. 觀念檢視:此題直指《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任何學過行政法的人都該知道。行政機關的廢止權,為求維護最基本的法安定性原則,避免行政處分搖擺不定,當然要訂個期限。所以,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 內要處理,這就是所謂的「除斥期間」——一個不容你胡來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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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廢止權限
💡 合法處分之廢止應於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比較維度 撤銷 (行政程序法121) VS 廢止 (行政程序法124)
處分性質 違法行政處分 合法行政處分
行使期限 知有原因起二年內 原因發生後二年內
時間效力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後失效
法律基礎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兩者行使期限皆為2年,但起算點分為「主觀知悉」與「客觀發生」。
🧠 記憶技巧:撤知二、廢發二(撤銷知悉後二、廢止發生後二)
⚠️ 常見陷阱:容易將「廢止」與「撤銷」的起算點混淆。撤銷是從「知悉」起算,廢止是從「發生」起算。
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信賴保護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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