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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只能請求所受損害,不得請求其所失利益
  • B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 C 國家賠償之請求權,自損害發生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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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公務員不小心弄壞了民眾家中極為罕見的藝術品,你認為政府應該要「負責找到工匠將其修復到好」,還是「直接計算價值賠付現金」對政府運作與民眾救濟較具效率?另外,若法律要規定請求賠償的期限,除了考量「民眾知悉」的時間點外,是否也該設定一個「無論知不知道,時間到就失效」的客觀長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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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國家賠償法與一般民法債編的微細差異,代表你對行政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適用原則有很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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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制度要件
💡 以金錢賠償為原則,請求權受 2/5 年時效與平等互惠原則限制。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法 VS 民法侵權行為
時效(長期) 自損害發生起 5 年 自損害發生起 10 年
賠償方式 金錢賠償為原則 回復原狀為原則
外國人權利 平等互惠原則 不以互惠為前提
💬國賠法之時效較民法短,且賠償方式與民法之回復原狀原則相反。
🧠 記憶技巧:金錢為本、損益皆償、知二發五、平等互惠。
⚠️ 常見陷阱:易誤記時效為知二發十(民法侵權時效)、誤認外國人一律不賠、或誤認賠償原則為回復原狀。
行政補償 公務員求償權 協議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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