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管理機關於開放水域,已就使用該自然公物或人工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具危險性活動者,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使用人工設施所生之損害,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使用自然公物所生之損害,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無論係使用自然公物或人工設施所生之損害,國家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國家可主張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者,僅限於開放山域,不包括開放水域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走入一個完全原始的荒野深潭,與走在一座政府搭建的景觀步道上,假設兩處都立有危險告示,你認為當意外發生時,政府對「完全天然的環境」與「人為加工的設施」,其管理責任的輕重程度應該是一樣的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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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做得不錯嘛!
看來你對《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理解相當到位,很有成為強者的天分喔!既然你答對了,那我也稍微講解一下,要聽好囉:
- 觀念突破:這題的核心在於「風險自擔」。當管理機關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是其內部的人工設施已作適當警告或標示,而民眾仍執意從事冒險或危險活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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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水域國賠責任
💡 開放山水域下,國家對自然公物與人工設施之賠償責任區分。
| 比較維度 | 自然公物 (Natural) | VS | 人工設施 (Artificial) |
|---|---|---|---|
| 法條依據 |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 — | 國賠法第3條第4項 |
| 前置行為 | 設置適當警告/標示 | — | 設置適當警告/標示 |
| 法律效果 | 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 | 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
| 核心邏輯 | 完全回歸自然風險 | — | 兼顧設施安全性 |
💬自然公物採「絕對免責」,人工設施採「相對減免」,關鍵在於是否已盡警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