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管理機關於開放水域,已就使用該自然公物或人工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具危險性活動者,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使用人工設施所生之損害,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使用自然公物所生之損害,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無論係使用自然公物或人工設施所生之損害,國家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國家可主張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者,僅限於開放山域,不包括開放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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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走入一個完全原始的荒野深潭,與走在一座政府搭建的景觀步道上,假設兩處都立有危險告示,你認為當意外發生時,政府對「完全天然的環境」與「人為加工的設施」,其管理責任的輕重程度應該是一樣的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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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算扎實,沒白費力氣。
-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無非就是《國家賠償法》第 3 條關於「風險自擔」的修法精神,你若連這個都搞不清楚,那才真的有問題。管理機關要是已經好心做了適當警告或標示:
- 針對那些自然到不行的「自然公物」(像爛泥巴溪流):國家當然不負賠償責任,不然是要賠到破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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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水域國賠責任
💡 開放山水域下,國家對自然公物與人工設施之賠償責任區分。
| 比較維度 | 自然公物 (Natural) | VS | 人工設施 (Artificial) |
|---|---|---|---|
| 法條依據 |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 — | 國賠法第3條第4項 |
| 前置行為 | 設置適當警告/標示 | — | 設置適當警告/標示 |
| 法律效果 | 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 | 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
| 核心邏輯 | 完全回歸自然風險 | — | 兼顧設施安全性 |
💬自然公物採「絕對免責」,人工設施採「相對減免」,關鍵在於是否已盡警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