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定之「公共設施」?
- A 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
- B 出租給私人企業經營之公有設施
- C 私人所有之既成道路
- D 公立學校之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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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空間雖然是政府蓋的,但現在已經交給私人公司去收費、營利並自行維修,當裡面的設備壞掉造成民眾受傷時,應該是由「全體納稅人的錢」來賠償,還是由「獲利的經營者」負責?這與政府直接管理的路燈或校舍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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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稱的「公共設施」,重點在於該設施是否處於國家或公法人實質管理狀態下,並供公共目的使用。選項 (B) 的設施雖為公有,但既已「出租」給私人經營,其管理權與損益已移轉給私人,不具備「公權力管理」之要件。而 (C) 既成道路雖為私有,但因具公用地役關係,實務上認定政府有維護義務,故屬公共設施。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分辨「所有權」與「管理責任」的差異,許多人會誤以為私有地 (C) 就不是公共設施,你能精準辨識出 (B) 的性質轉變,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