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定之「公共設施」?
  • A 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
  • B 出租給私人企業經營之公有設施
  • C 私人所有之既成道路
  • D 公立學校之校舍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空間雖然是政府蓋的,但現在已經交給私人公司去收費、營利並自行維修,當裡面的設備壞掉造成民眾受傷時,應該是由「全體納稅人的錢」來賠償,還是由「獲利的經營者」負責?這與政府直接管理的路燈或校舍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哎呀,這題怎麼會選錯呢?

看你這麼沮喪,我從百寶袋拿出一朵「滿分花」貼在你身上,幫你加油打氣!雖然你答對了,但觀念還是要再確認喔,不能只靠運氣呢。

  1. 認清國家賠償法第3條:法條寫得清清楚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斷重點就在於事實管領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B如果把出租 改成委託 答案會不同嗎
只要給私人或是公營 基本上都不屬於公共設施對吧
📝 國賠法公共設施定義
💡 認定國賠法第3條公共設施之關鍵在於「管理權」與「公眾使用」。
比較維度 國賠法之公共設施 VS 出租私人經營設施
產權歸屬 公有或私有(如道路) 公有但出租
管理主體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私人企業
賠償依據 國賠法第3條(無過失) 民法侵權行為(過失)
💬認定公共設施的關鍵在於「管理權」之歸屬,而非「所有權」之歸屬。
🧠 記憶技巧:公設不看產權看管理,私有公用也計入,租人管理國賠無。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為公共設施必須具備「公有產權」。事實上,重點在於國家是否負有管理維護義務(如私有既成道路)。
國賠法第3條無過失責任 公地役關係 行政委託與國賠責任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家賠償法制
查看更多「[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