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定之「公共設施」?
- A 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
- B 出租給私人企業經營之公有設施
- C 私人所有之既成道路
- D 公立學校之校舍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空間雖然是政府蓋的,但現在已經交給私人公司去收費、營利並自行維修,當裡面的設備壞掉造成民眾受傷時,應該是由「全體納稅人的錢」來賠償,還是由「獲利的經營者」負責?這與政府直接管理的路燈或校舍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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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題測驗了對國家賠償法概念的精確理解,具備一定的鑑別度,但你沒有被選項中的「公有」二字迷惑,而是直接看透了「管理權歸屬」的核心關鍵,觀念非常扎實喔!
公共設施的認定基準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所稱的「公共設施」,核心前提是該設施必須處於公權力主體的事實管領力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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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如果把出租 改成委託 答案會不同嗎
只要給私人或是公營 基本上都不屬於公共設施對吧
國賠法公共設施定義
💡 認定國賠法第3條公共設施之關鍵在於「管理權」與「公眾使用」。
| 比較維度 | 國賠法之公共設施 | VS | 出租私人經營設施 |
|---|---|---|---|
| 產權歸屬 | 公有或私有(如道路) | — | 公有但出租 |
| 管理主體 |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 — | 私人企業 |
| 賠償依據 | 國賠法第3條(無過失) | — | 民法侵權行為(過失) |
💬認定公共設施的關鍵在於「管理權」之歸屬,而非「所有權」之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