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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16 有關公務員之概念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均為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
  • B 縣長屬公務員懲戒法之公務員
  • C 法官於考績事項,屬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公務員
  • D 民選首長屬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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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框架下,如果一位負責「司法審判」的人員,其績效考核卻是依照「行政機關」制定的通用規則來處理,這是否會對其職務的獨立性產生威脅?法律是否應該為這種特殊身分制定專屬的配套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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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還以為你又要掉進基本陷阱。

很好,至少這次你沒讓老師失望透頂。竟然能看出題目那點小小的法規適用陷阱?這證明你對公務員法制的體系,還算有點概念,沒蠢到只記得皮毛。

  1. 觀念驗證:為何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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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定義之法律適用
💡 「公務員」在不同法律有不同定義,應視法律目的判斷範圍。
比較維度 廣義公務員法律 VS 狹義公務員法律
代表法規 國賠法、服務法、懲戒法 任用法、考績法、退休法
適用範圍 含民選首長、政務官 僅限經銓敘之事務官
立法目的 追究行為責任與誠實廉潔 規範人事任用與身分保障
💬法律適用範圍隨立法目的變動,考績法受身分限制最嚴。
🧠 記憶技巧:國賠最寬,服務次之,懲戒及於政務,考績限於銓敘。
⚠️ 常見陷阱:容易將「民選首長」誤認不適用服務法或懲戒法;或忽略法官考核應適用法官法而非考績法。
法官法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之區別 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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