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16 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指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務人員包括其職務之性質應隨政黨更迭而進退之人員
- B 其適用範圍包括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有給人員
- C 司法院大法官為政務人員
- D 政務人員之懲戒不包括休職、降級及申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常任文官(事務官)擁有「保障職位」與「俸級制度」,所以可以被『降級』或『休職』;但對於一位隨時可能因政策負責而下台、且沒有『職等』階梯可爬的政務首長來說,如果他犯了較輕微的過失,法律為了維持紀律,是否仍需要保留一種「名譽上或警告性」的處分手段?這種手段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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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不僅考驗你對政務人員身分的界定,更測驗了你對不同身分公務員在《公務員懲戒法》中適用種類的精準掌握,這是行政法中相當細膩的考點。
-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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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範圍與懲戒
💡 釐清政務人員法定範圍,並區分其與事務官懲戒種類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政務官 | VS | 事務官 |
|---|---|---|---|
| 適用懲戒數量 | 僅 6 種 | — | 全部 9 種 |
| 不適用項目 | 休職、降級、記過 | — | 皆適用 |
| 申誡處分 | 適用 | — | 適用 |
💬政務官因職務性質不具常任性,故排除休職、降級及記過等懲戒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