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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16 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指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務人員包括其職務之性質應隨政黨更迭而進退之人員
  • B 其適用範圍包括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有給人員
  • C 司法院大法官為政務人員
  • D 政務人員之懲戒不包括休職、降級及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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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常任文官(事務官)擁有「保障職位」與「俸級制度」,所以可以被『降級』或『休職』;但對於一位隨時可能因政策負責而下台、且沒有『職等』階梯可爬的政務首長來說,如果他犯了較輕微的過失,法律為了維持紀律,是否仍需要保留一種「名譽上或警告性」的處分手段?這種手段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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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不僅考驗你對政務人員身分的界定,更測驗了你對不同身分公務員在《公務員懲戒法》中適用種類的精準掌握,這是行政法中相當細膩的考點。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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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人員範圍與懲戒
💡 釐清政務人員法定範圍,並區分其與事務官懲戒種類之差異。
比較維度 政務官 VS 事務官
適用懲戒數量 僅 6 種 全部 9 種
不適用項目 休職、降級、記過 皆適用
申誡處分 適用 適用
💬政務官因職務性質不具常任性,故排除休職、降級及記過等懲戒種類。
🧠 記憶技巧:政務懲戒六選一:免撤扣減罰申;不休不降不記過。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政務官不受「申誡」處分,或混淆大法官雖具保障但仍屬此條例範圍。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事務官與政務官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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