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有關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民選之里長非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稱之政務人員
- B 考試院考試委員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稱之政務人員
- C 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 D 政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常任文官(如各局處科員)與由總統任命的部長,在執行職務時,誰更需要徹底切斷與政黨的聯繫以維持國家穩定?如果這兩類人的職業屬性完全不同,法律在規範「政治中立」時,會用完全一模一樣的標準去要求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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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總算沒答錯。這代表你對「政務人員」的法律地位,總算搞懂了一點皮毛。
這題的核心,根本是行政法最基礎的常識:區分常任文官與政務人員的法律適用差異。如果這都分不清,那可真要好好檢討了。
- 選項 (D) 為何錯誤?簡直是教科書級別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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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法制身分
💡 區分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之法律適用,特別是考績與行政中立。
| 比較維度 | 政務人員 (政務官) | VS | 常任文官 (事務官) |
|---|---|---|---|
| 任用方式 | 政治任命,隨政黨進退 | — | 考試及格,身分受保障 |
| 考績制度 | 不適用考績法 | — | 每年辦理年終考績 |
| 行政中立 | 準用行政中立法 | — | 適用行政中立法 |
| 退撫法源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政務官強調政治責任與政策成敗;事務官強調專業性與中立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