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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A 國立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 B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C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受訓學員
  • D 內政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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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部法律的設立宗旨,是為了讓政府運作時,能有一群「不因政黨輪替而更換」的人員維持專業性。那麼,在選項中,哪一種職位的人員本身就是「政治任命」,其去留與政黨成敗休戚相關,與「職業中立」的本質相牴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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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地挑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與準用範圍。

政務人員的準用限制

選項 (D) 的內政部政務次長並不適用該法。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8條規定,政務人員中只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例如中選會委員等)才準用本法的規範。內政部政務次長並不屬於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性質,因此自然不在此法的適用或準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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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中立法準用對象
💡 區分行政中立法「準用」對象中,行政職、受訓員與政務官之差異。
比較維度 第 17 條準用對象 VS 第 18 條準用對象
人員性質 兼任行政職之教職、受訓人員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
典型案例 大學系主任、司法官受訓學員 中選會、公平會、通傳會委員
一般政務官 不適用本條 不準用(如內政部次長)
💬第17條針對行政實務與受訓者;第18條僅針對特定獨立職政務官。
🧠 記憶技巧:行政職要中立、受訓員要中立、政務官『獨立職』才中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政務官(如次長、部長)皆受行政中立法規範,實則僅限獨立行使職權者(如中選會委員)。
政務人員法 公務員服務法 獨立機關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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