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A 國立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 B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C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受訓學員
  • D 內政部政務次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這部法律的設立宗旨,是為了讓政府運作時,能有一群「不因政黨輪替而更換」的人員維持專業性。那麼,在選項中,哪一種職位的人員本身就是「政治任命」,其去留與政黨成敗休戚相關,與「職業中立」的本質相牴觸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準確識別出本題的陷阱!這顯示你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適用與準用對象」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行政法考試中,是檢驗考生對法制細節細緻度的重要標竿。

行政中立法的準用範疇

在法律設計上,本法的主要規範對象是常任文官(Professional Civil Servants)。然而,為了維護行政體系的公正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擴張了規範範圍,將特定人員列入「準用」名單。例如選項 (C) 的受訓人員(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選項 (A) 的系主任(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以及選項 (B) 的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均受本法約束。這意味著這些人在執行行政職務時,同樣必須恪遵行政中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中立法準用對象
💡 區分行政中立法「準用」對象中,行政職、受訓員與政務官之差異。
比較維度 第 17 條準用對象 VS 第 18 條準用對象
人員性質 兼任行政職之教職、受訓人員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
典型案例 大學系主任、司法官受訓學員 中選會、公平會、通傳會委員
一般政務官 不適用本條 不準用(如內政部次長)
💬第17條針對行政實務與受訓者;第18條僅針對特定獨立職政務官。
🧠 記憶技巧:行政職要中立、受訓員要中立、政務官『獨立職』才中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政務官(如次長、部長)皆受行政中立法規範,實則僅限獨立行使職權者(如中選會委員)。
政務人員法 公務員服務法 獨立機關之定義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法之基本原則與公務員法制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