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A 國立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 B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C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受訓學員
- D 內政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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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部法律的設立宗旨,是為了讓政府運作時,能有一群「不因政黨輪替而更換」的人員維持專業性。那麼,在選項中,哪一種職位的人員本身就是「政治任命」,其去留與政黨成敗休戚相關,與「職業中立」的本質相牴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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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識別出本題的陷阱!這顯示你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適用與準用對象」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行政法考試中,是檢驗考生對法制細節細緻度的重要標竿。
行政中立法的準用範疇
在法律設計上,本法的主要規範對象是常任文官(Professional Civil Servants)。然而,為了維護行政體系的公正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擴張了規範範圍,將特定人員列入「準用」名單。例如選項 (C) 的受訓人員(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選項 (A) 的系主任(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以及選項 (B) 的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均受本法約束。這意味著這些人在執行行政職務時,同樣必須恪遵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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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法準用對象
💡 區分行政中立法「準用」對象中,行政職、受訓員與政務官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第 17 條準用對象 | VS | 第 18 條準用對象 |
|---|---|---|---|
| 人員性質 | 兼任行政職之教職、受訓人員 | — |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 |
| 典型案例 | 大學系主任、司法官受訓學員 | — | 中選會、公平會、通傳會委員 |
| 一般政務官 | 不適用本條 | — | 不準用(如內政部次長) |
💬第17條針對行政實務與受訓者;第18條僅針對特定獨立職政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