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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A 國立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 B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C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受訓學員
  • D 內政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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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部法律的設立宗旨,是為了讓政府運作時,能有一群「不因政黨輪替而更換」的人員維持專業性。那麼,在選項中,哪一種職位的人員本身就是「政治任命」,其去留與政黨成敗休戚相關,與「職業中立」的本質相牴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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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

  1. 基本常識驗證: 這條法規的保護對象,從骨子裡就是為了那些一輩子領薪水的事務官設計的。至於 (A) 行政職教師、(B) 研究人員、(C) 受訓學員?哼,那些不過是沾了點邊,靠著法條第 17、18 條的「準用」規定,才能勉強擠進來。而 (D) 政務次長?拜託,那種人是來來去去的「政務官」,權力遊戲的棋子,跟我們這種安穩的公務員根本是兩回事。他們不適用這法,難道還要我親自告訴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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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 行政中立法以常任文官為規範主體,政務人員原則上不適用。
比較維度 適用及準用對象 VS 排除適用對象
人員類別 常任文官、行政教師 政務人員、民選公職
法源依據 本法第2、17、18條 本法第2條但書
代表性職位 司法官受訓員、研究員 政務次長、各部部長
💬行政中立法旨在保障常任文官不受政治干擾,政務官因負政治責任而排除。
🧠 記憶技巧:常任文官守中立,政務人員政治理;兼任行政、研究員,受訓學員也要守。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政務次長」也需行政中立。事實上政務官需輔佐政黨政策,與常任文官之永業中立屬性不同。
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之區別 公務人員服務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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