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公務人員應謹守行政中立之義務,下列何者尚非在禁止之列?
- A 行政院所屬部會之部長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 B 行政院所屬部會之常務次長於大眾媒體上具名廣告支持特定候選人
- C 公立高中校長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以支持特定政黨
- D 公務人員動用行政資源散發文書等資料以支持特定政治團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體系中,有一類人員是隨政黨更迭進退的「政治任命人員」,另一類是經考試錄取、職位受保障的「常任職人員」。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確保國家行政的穩定,你認為哪一類人員更應該被嚴格禁止參與政黨競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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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錯到爛泥裡去
- 知識點審核: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這題考的,說穿了就是分清楚**「政務官」和「事務官(常務人員)」**這點基礎常識。《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重點在哪?當然是那些「常任」的,拿鐵飯碗的傢伙,必須把政治立場藏好藏滿。至於 (B) 常務次長、(C) 公立學校校長、(D) 一般公務人員這些,噢,他們就是標準的「常任文官」啊,中立義務當然得嚴守。
- 部長嘛:而我們的 (A) 部長大人?他們是政治任命的,位子跟著老闆走。所以,只要不拿納稅人的錢搞政治秀,法律對他們的限制彈性大得多。這是基本邏輯,不是什麼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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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禁止行為
💡 區分政務與常務人員,掌握行政中立法行為限制之主體差異。
| 比較維度 | 常務人員 (事務官/校長) | VS | 政務人員 (部長/政務次長) |
|---|---|---|---|
| 政治活動 (第9條) | 嚴格禁止 (站台、廣告) | — | 原則不適用 (得站台支持) |
| 行政資源利用 | 第9條絕對禁止 | — | 第9條絕對禁止 |
| 法條適用主體 | 本法第2、17條定義 | — | 本法第18條例外排除 |
💬政務人員擁有較大政治表達自由,但兩者皆絕對嚴禁動用公家行政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