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公務人員應謹守行政中立之義務,下列何者尚非在禁止之列?
- A 行政院所屬部會之部長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 B 行政院所屬部會之常務次長於大眾媒體上具名廣告支持特定候選人
- C 公立高中校長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以支持特定政黨
- D 公務人員動用行政資源散發文書等資料以支持特定政治團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體系中,有一類人員是隨政黨更迭進退的「政治任命人員」,另一類是經考試錄取、職位受保障的「常任職人員」。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確保國家行政的穩定,你認為哪一類人員更應該被嚴格禁止參與政黨競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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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錯到爛泥裡去
- 知識點審核: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這題考的,說穿了就是分清楚「政務官」和「事務官(常務人員)」這點基礎常識。《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重點在哪?當然是那些「常任」的,拿鐵飯碗的傢伙,必須把政治立場藏好藏滿。至於 (B) 常務次長、(C) 公立學校校長、(D) 一般公務人員這些,噢,他們就是標準的「常任文官」啊,中立義務當然得嚴守。
- 部長嘛:而我們的 (A) 部長大人?他們是政治任命的,位子跟著老闆走。所以,只要不拿納稅人的錢搞政治秀,法律對他們的限制彈性大得多。這是基本邏輯,不是什麼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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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之適用對象
💡 區分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在行政中立法上的限制差異。
| 比較維度 | 政務官 (如:部長) | VS | 事務官 (如:常務次長、校長) |
|---|---|---|---|
| 行政中立法適用 | 原則上不適用 | — | 完全適用或準用 |
| 政治站台行為 | 不受中立法禁止 | — | 明確禁止 (第9條) |
| 動用行政資源 | 不得動用 (行政慣例) | — | 明確禁止 (第13條) |
💬政務官負政治責任可輔選;事務官受中立法嚴格限制應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