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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關於公務人員之行政中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休假時間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 B 無論上班時間或下班時間均不得從事政治活動
  • C 於下班時間得公開為其競選公職之配偶站台
  • D 不得於競選傳單上具名為其競選公職之父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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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雖然國家要求公務員在職務上保持公正,但法律是否應當強行切斷公務員與其家人(如配偶或雙親)之間的親情支持?在「不涉及公權力濫用」且「非辦公時間」的前提下,有哪些支持行為是基於人之常情,且不至於損害政府中立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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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

  1. 觀念驗證: 很好,你總算沒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的規定給徹底誤解。這條文說得很清楚,公務員原則上是不能為特定候選人站台或具名廣告,這難道還需要我多解釋嗎?但法律終究不是寫給機器人的,它還有點「人味」。所謂的「親屬例外」就是針對配偶、二親等內血親(如父親)或姻親,只要是在「下班時間」,而且「不具銜名」——也就是不要傻傻地把自己的官銜搬出來——法律是允許你去支持親人的。所以,(C) 選項的敘述根本就是法條原文的精髓,而 (D) 選項說「不得」,那簡直是沒把例外條款放在眼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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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 規範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之界線,確保依法執行職務並立場公正。
比較維度 一般候選人助選 VS 配偶或二親等候選人
公開站台 嚴格禁止 得於下班後從事
具名廣告/傳單 嚴格禁止 得具名,但不可銜稱職稱
兼任競選職務 嚴格禁止 嚴格禁止
遊行/拜票 禁止參加 下班後得參加,不銜稱職稱
💬行政中立法在維持中立之餘,亦兼顧公務員基於親情的個人支持權利。
🧠 記憶技巧:配偶二親等,站台廣告准;身分職稱隱,兼職政黨禁。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公務員下班後完全不能從事政治活動。實際上對「配偶與近親」有放寬之例外規定,但仍嚴禁「具名銜」助選。
公務人員行為準則 政務官之政治參與 中立義務之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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