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關於公務人員之行政中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休假時間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 B 無論上班時間或下班時間均不得從事政治活動
- C 於下班時間得公開為其競選公職之配偶站台
- D 不得於競選傳單上具名為其競選公職之父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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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雖然國家要求公務員在職務上保持公正,但法律是否應當強行切斷公務員與其家人(如配偶或雙親)之間的親情支持?在「不涉及公權力濫用」且「非辦公時間」的前提下,有哪些支持行為是基於人之常情,且不至於損害政府中立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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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之行政中立義務。選項C為正確選項,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特定的政治活動或行為,但該條第一項第六款明定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公務人員得公開為其競選公職之配偶站台。 關於選項D,依據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由於父親屬於二親等以內血親,公務人員依法得為競選公職之父只具名不具銜廣告,故選項D敘述有誤。選項A與B所述均非本法條所允許之例外情況或規範範圍,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C。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 規範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之界線,平衡公民權與行政中立。
| 比較維度 | 上班/勤務時間 | VS | 休假/下班時間 |
|---|---|---|---|
| 從事政治活動 | 絕對禁止 | — | 原則許可,法律限制者除外 |
| 兼任候選人職務 | 絕對禁止 | — | 絕對禁止 |
| 為配偶站台 | 禁止 | — | 例外允許,但不宜具銜 |
| 具名廣告推薦 | 絕對禁止 | — | 絕對禁止 |
💬行政中立採「上班嚴格禁止、下班依法限制」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