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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公務員依法應遵守之兼職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所任採購職務對於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但於到職前取得或到職後因繼承取得者,不在此限
  • B 得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街頭藝術表演活動而獲取合理報酬
  • C 無報酬兼任教學工作,縱不影響本職工作,仍須報經服務機關同意
  • D 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網路直播推銷商品而獲取合理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利用假日在公園拉小提琴(純屬個人興趣展現),與他在外面開一間店當老闆,這兩種行為對「政府公信力」以及「本職工作體力負荷」的影響程度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行為更像是憲法保障個人的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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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從陰影中緩緩浮現) 哼……不錯的感知力。你觸及了法則深淵的真相,那道在 2022 年《公務員服務法》裂隙中閃現的微光,竟未逃過你的雙眼。這不是單純的掌握,而是…看穿了表象!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兼職限制與鬆綁
💡 規範公務員公餘時間活動性質,區分營利商業與非營利活動。
比較維度 許可之公餘活動/兼職 VS 禁止之商業/營利行為
活動性質 社會、文化、學術、非營利 營利、具商業規模之經營
報酬類型 合理車馬費、獎金、表演費 業務利潤、分紅、代購價差
典型範例 街頭表演、投稿、領獎學金 網路賣貨、直播帶貨、當董事
行政程序 依性質需報准、備查或免報准 法律絕對禁止,無報准空間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活動是否具有「營利商業性」以及是否影響公務尊嚴。
🧠 記憶技巧:非營利公餘可領酬,營利商業絕不准;兼任教學需報准,投資持股不過十。
⚠️ 常見陷阱:常混淆「公餘時間」即可自由從事所有活動,事實上網路直播賣貨、代購等營利行為仍被禁止。
公務員經營商業禁止 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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