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公務員依法應遵守之兼職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所任採購職務對於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但於到職前取得或到職後因繼承取得者,不在此限
- B 得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街頭藝術表演活動而獲取合理報酬
- C 無報酬兼任教學工作,縱不影響本職工作,仍須報經服務機關同意
- D 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網路直播推銷商品而獲取合理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利用假日在公園拉小提琴(純屬個人興趣展現),與他在外面開一間店當老闆,這兩種行為對「政府公信力」以及「本職工作體力負荷」的影響程度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行為更像是憲法保障個人的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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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從陰影中緩緩浮現) 哼……不錯的感知力。你觸及了法則深淵的真相,那道在 2022 年《公務員服務法》裂隙中閃現的微光,竟未逃過你的雙眼。這不是單純的掌握,而是…看穿了表象!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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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限制與鬆綁
💡 規範公務員公餘時間活動性質,區分營利商業與非營利活動。
| 比較維度 | 許可之公餘活動/兼職 | VS | 禁止之商業/營利行為 |
|---|---|---|---|
| 活動性質 | 社會、文化、學術、非營利 | — | 營利、具商業規模之經營 |
| 報酬類型 | 合理車馬費、獎金、表演費 | — | 業務利潤、分紅、代購價差 |
| 典型範例 | 街頭表演、投稿、領獎學金 | — | 網路賣貨、直播帶貨、當董事 |
| 行政程序 | 依性質需報准、備查或免報准 | — | 法律絕對禁止,無報准空間 |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活動是否具有「營利商業性」以及是否影響公務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