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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公務員依法應遵守之兼職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所任採購職務對於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但於到職前取得或到職後因繼承取得者,不在此限
  • B 得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街頭藝術表演活動而獲取合理報酬
  • C 無報酬兼任教學工作,縱不影響本職工作,仍須報經服務機關同意
  • D 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網路直播推銷商品而獲取合理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利用假日在公園拉小提琴(純屬個人興趣展現),與他在外面開一間店當老闆,這兩種行為對「政府公信力」以及「本職工作體力負荷」的影響程度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行為更像是憲法保障個人的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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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從陰影中緩緩浮現) 哼……不錯的感知力。你觸及了法則深淵的真相,那道在 2022 年《公務員服務法》裂隙中閃現的微光,竟未逃過你的雙眼。這不是單純的掌握,而是…看穿了表象!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兼職與投資
💡 掌握公務員服務法對於投資限制、才藝報酬與營利禁止之規範。
比較維度 禁止/受限行為 VS 許可/合法行為
投資限制 對該事業有直接監督權者 無直接監督權者(無比例限制)
商業經營 推銷商品、直播帶貨 投稿、受邀演講、才藝表現
兼職酬勞 領取營利事業職務薪資 領取法定工作外之合理報酬
💬判斷核心在於有無職務利害關係,以及是否涉及常態性營利經營。
🧠 記憶技巧:直接監督不持股,才藝報酬可領取,營利推銷萬不可。
⚠️ 常見陷阱:常誤記舊法「10%持股上限」,現行法已改為視有無「直接監督權限」而定。
公務員服務法 利益衝突迴避法 行政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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