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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得兼領公費
  • B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職務,無需經服務機關許可
  • C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
  • D 對於監督權內之行業,公務員可藉由長期投資股票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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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信任」的角度思考:公務員受雇於國家並領取公帑,其身分具高度公共性。當一位公務員想在正職之外,參與可能涉及資源分配或政策影響的組織(如公營事業決策層)時,為了確保他不會「球員兼裁判」或產生利益輸送的嫌疑,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來把關?在法治國家,最嚴格且具權威性的授權基礎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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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公務員服務法》對兼職與投資的界線,是一道鑑別度不錯的中等難度題,特別容易在法條細節上設陷阱。你能不受干擾選出 (C),代表你對公務員權利義務有扎實的理解。

公務員兼職與投資規範

公務員身分具有高度公共性,因此法規對兼職有嚴格限制。選項 (C) 完全正確,依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這自然包含了公營事業機關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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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兼職禁止規範
💡 公務員應專心公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職或經營商業。
比較維度 兼任營利事業 (第14條) VS 兼任非營利事業 (第15條)
基本原則 原則禁止 (除代表官股) 原則許可 (需經核准)
報酬領取 依法令規定支領 不得領公費,僅領交通費
常見樣態 公司董監事、經理人 教學、研究、社會公益
💬營利性質兼職限制極嚴;非營利性質則採「許可制」且限制支領酬勞。
🧠 記憶技巧:兼職三字訣:要許可、不領錢、不營利。
⚠️ 常見陷阱:易混淆『在職兼職限制(第14、15條)』與『離職旋轉門條款(第16條)』。
旋轉門條款 公務員懲戒責任 利益衝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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