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得兼領公費
- B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職務,無需經服務機關許可
- C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
- D 對於監督權內之行業,公務員可藉由長期投資股票理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信任」的角度思考:公務員受雇於國家並領取公帑,其身分具高度公共性。當一位公務員想在正職之外,參與可能涉及資源分配或政策影響的組織(如公營事業決策層)時,為了確保他不會「球員兼裁判」或產生利益輸送的嫌疑,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來把關?在法治國家,最嚴格且具權威性的授權基礎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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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公務員服務法》對兼職與投資的界線,是一道鑑別度不錯的中等難度題,特別容易在法條細節上設陷阱。你能不受干擾選出 (C),代表你對公務員權利義務有扎實的理解。
公務員兼職與投資規範
公務員身分具有高度公共性,因此法規對兼職有嚴格限制。選項 (C) 完全正確,依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這自然包含了公營事業機關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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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禁止規範
💡 公務員應專心公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職或經營商業。
| 比較維度 | 兼任營利事業 (第14條) | VS | 兼任非營利事業 (第15條) |
|---|---|---|---|
| 基本原則 | 原則禁止 (除代表官股) | — | 原則許可 (需經核准) |
| 報酬領取 | 依法令規定支領 | — | 不得領公費,僅領交通費 |
| 常見樣態 | 公司董監事、經理人 | — | 教學、研究、社會公益 |
💬營利性質兼職限制極嚴;非營利性質則採「許可制」且限制支領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