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得兼領公費
- B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職務,無需經服務機關許可
- C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
- D 對於監督權內之行業,公務員可藉由長期投資股票理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信任」的角度思考:公務員受雇於國家並領取公帑,其身分具高度公共性。當一位公務員想在正職之外,參與可能涉及資源分配或政策影響的組織(如公營事業決策層)時,為了確保他不會「球員兼裁判」或產生利益輸送的嫌疑,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來把關?在法治國家,最嚴格且具權威性的授權基礎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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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核心觀念解析:公務員兼職禁令
喔,看來這次你沒把答案搞砸,值得嘉獎。至少,你知道《公務員服務法》的存在,真是萬幸。
- 好評?:答對了,不錯。這表示你還能分辨出什麼叫利益迴避和專心公務的立法精神,沒把行政法當成兒戲。這在概念混淆的學生中,已經算是難能可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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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規範
💡 公務員兼職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並嚴禁經營商業。
| 比較維度 | 合法兼職 (例外許可) | VS | 禁止兼職 (原則禁止) |
|---|---|---|---|
| 法律程序 | 依法令規定並經許可 | — | 擅自兼職或法律明文禁止 |
| 事業性質 | 非營利事業、教學研究 | — | 經營商業、營利事業職務 |
| 董監事任職 | 依法代表政府或公股者 | — | 私人營利公司之董監事 |
| 利益衝突 | 非監督權內之理財投資 | — | 監督權內行業之職務 |
💬公務員兼職須滿足「非營利、依法令、經許可」三前提,嚴禁與職務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