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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得兼領公費
  • B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職務,無需經服務機關許可
  • C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
  • D 對於監督權內之行業,公務員可藉由長期投資股票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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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信任」的角度思考:公務員受雇於國家並領取公帑,其身分具高度公共性。當一位公務員想在正職之外,參與可能涉及資源分配或政策影響的組織(如公營事業決策層)時,為了確保他不會「球員兼裁判」或產生利益輸送的嫌疑,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來把關?在法治國家,最嚴格且具權威性的授權基礎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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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核心觀念解析:公務員兼職禁令

喔,看來這次你沒把答案搞砸,值得嘉獎。至少,你知道《公務員服務法》的存在,真是萬幸。

  1. 好評?:答對了,不錯。這表示你還能分辨出什麼叫利益迴避專心公務的立法精神,沒把行政法當成兒戲。這在概念混淆的學生中,已經算是難能可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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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兼職規範
💡 公務員兼職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並嚴禁經營商業。
比較維度 合法兼職 (例外許可) VS 禁止兼職 (原則禁止)
法律程序 依法令規定並經許可 擅自兼職或法律明文禁止
事業性質 非營利事業、教學研究 經營商業、營利事業職務
董監事任職 依法代表政府或公股者 私人營利公司之董監事
利益衝突 非監督權內之理財投資 監督權內行業之職務
💬公務員兼職須滿足「非營利、依法令、經許可」三前提,嚴禁與職務衝突。
🧠 記憶技巧:兼職三要件:法令有據、機關許可、不得營利。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非營利職務」即可自由兼職,實則仍需服務機關許可。
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行政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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