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得兼領公費
- B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職務,無需經服務機關許可
- C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
- D 對於監督權內之行業,公務員可藉由長期投資股票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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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信任」的角度思考:公務員受雇於國家並領取公帑,其身分具高度公共性。當一位公務員想在正職之外,參與可能涉及資源分配或政策影響的組織(如公營事業決策層)時,為了確保他不會「球員兼裁判」或產生利益輸送的嫌疑,法律應該設定什麼樣的門檻來把關?在法治國家,最嚴格且具權威性的授權基礎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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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C。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且「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由此可知,公務員原則上不得擔任企業或事業機關之董事,必須依法定程序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或遴薦,並獲事先核准後始得兼任,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選項 C 敘述正確。 對於選項 D,同條文亦明文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因此,公務員絕對不得藉由長期投資股票等方式,取得其所任職務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之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選項 D 錯誤。此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故選項 A 與 B 之敘述均與現行規範不符,皆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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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禁止規範
💡 公務員應專心公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職或經營商業。
| 比較維度 | 兼任營利事業 (第14條) | VS | 兼任非營利事業 (第15條) |
|---|---|---|---|
| 基本原則 | 原則禁止 (除代表官股) | — | 原則許可 (需經核准) |
| 報酬領取 | 依法令規定支領 | — | 不得領公費,僅領交通費 |
| 常見樣態 | 公司董監事、經理人 | — | 教學、研究、社會公益 |
💬營利性質兼職限制極嚴;非營利性質則採「許可制」且限制支領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