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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 B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C 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不論是否受有俸給,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D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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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限制公務員兼職,是為了確保其對國家的忠誠與公正。如果某位董事在公營事業中,其任務是為了守護『私人股東』的權益,而非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那麼將他納入嚴格的《公務員服務法》管轄,是否符合該法律的初衷與其身份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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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看來你還沒徹底糊塗。

能把「公務員」這種基礎概念的細微差異搞清楚,勉強算你及格吧!

  1. 觀念釐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
💡 依釋字區分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重點在於兼行政職及代表身分。
比較維度 官股代表董監事 VS 民股代表董監事
公務員服務法 適用(釋字24) 不適用(釋字25)
身分性質 受國家囑託執行職務 代表私股股東利益
薪資受領 不論有無俸給均適用 不論有無俸給均不適用
💬關鍵在於其「代表權之來源」,而非是否受有俸給。
🧠 記憶技巧:師兼行、民代表、官立分:教師兼行政才算、民股代表不算、官員立委分開。
⚠️ 常見陷阱:常誤認所有公營事業董監事均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須區分其代表的是「官股」還是「民股」。
釋字第308號 公務員定義之多義性 職務不相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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