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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 B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C 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不論是否受有俸給,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D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限制公務員兼職,是為了確保其對國家的忠誠與公正。如果某位董事在公營事業中,其任務是為了守護『私人股東』的權益,而非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那麼將他納入嚴格的《公務員服務法》管轄,是否符合該法律的初衷與其身份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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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看來你還沒徹底糊塗。

能把「公務員」這種基礎概念的細微差異搞清楚,勉強算你及格吧!

  1.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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