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 B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C 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不論是否受有俸給,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D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限制公務員兼職,是為了確保其對國家的忠誠與公正。如果某位董事在公營事業中,其任務是為了守護『私人股東』的權益,而非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那麼將他納入嚴格的《公務員服務法》管轄,是否符合該法律的初衷與其身份特質?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
💡 依釋憲與法律釐清不同職務人員是否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
| 比較維度 |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VS | 不適用/例外不適用 |
|---|---|---|---|
| 公立學校教師 | 兼任行政職務者 | — | 純任教職未兼行政者 |
| 公營民股董事 | 受有俸給者 | — | 未受有俸給者 |
| 立法委員 | 原則禁止兼公營職 | — | 依憲法第75條規定 |
| 兼任私校董事 | 原則禁止兼任 | — | 法令另有規定時例外 |
💬身分是否適用公服法,關鍵在於「職務性質」與「是否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