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 B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C 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不論是否受有俸給,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D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要限制一個人的兼職自由或行為準則時,通常是基於該員與國家之間存在某種「權利義務關係」。如果一個人僅是代表「私部門」的利益,且國家「並未支付其薪酬」時,法律是否仍有必要以強大的公權力去束縛他的私人行為?這兩者間的關聯性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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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公務員」適用範圍的精準掌握,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要件中的細微差異,可見基礎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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