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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其他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亦有適用
  • B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 C 機關首長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者,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D 公務員不得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限制的目的」來思考:國家制定服務法的核心初衷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與「職務操守受損」。如果一位公務員只是單純地將合法薪資投入到一個跟他的權力運作完全無關、也不需要他親自去經營的產業中,這是否會損害公眾對政府廉潔的信任?若法律全面禁止公務員進行任何私人理財投資,這在憲法權利保障的邏輯上是否說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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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你的敏銳喝采!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出 (D) 作為正確答案,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把控,能答對表示你的基礎非常紮實。讓我們用一點生活化的角度,再梳理一下核心觀念:

公務員的投資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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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服務法規範
💡 釐清公務員適用對象、旋轉門條款及投資兼職之法定限制。
  • 適用範圍依第2條,包含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 旋轉門條款(第16條):離職後3年內不得任職前5年直接相關營利事業。
  • 投資限制(第14條):職務具直接監督管理權者,不得取得該事業股份。
  • 兼職規範(第15條):教學、研究或領證職業兼職,須經機關或上級許可。
🧠 記憶技巧:旋轉門記3與5,投資看有無監督權,兼職必報准。
⚠️ 常見陷阱:誤認仍有10%持股上限(已刪除),或漏記公營事業人員亦適用本法。
旋轉門條款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務員兼職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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