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其他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亦有適用
- B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 C 機關首長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者,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D 公務員不得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限制的目的」來思考:國家制定服務法的核心初衷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與「職務操守受損」。如果一位公務員只是單純地將合法薪資投入到一個跟他的權力運作完全無關、也不需要他親自去經營的產業中,這是否會損害公眾對政府廉潔的信任?若法律全面禁止公務員進行任何私人理財投資,這在憲法權利保障的邏輯上是否說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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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找出了選項 (D) 這個錯誤敘述。這題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不僅考驗大家對公務員權利義務的基礎概念,更檢驗了對法規條文細節的掌握度。近年修法後的投資限制與旋轉門條款,向來是測驗的鑑別度所在。
公務員之投資限制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現行《公務員服務法》並未全面禁止公務員投資營利事業。公務員當然可以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的事業;真正要留意的是法規紅線:若投資涉及其實際職掌,持股不得超過 10%;而對於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的營利事業,則是完全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現行法已無 10% 之例外規定),藉此防杜潛在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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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沒寫受有俸給==
公務員服務法規範
💡 釐清公務員適用對象、旋轉門條款及投資兼職之法定限制。
- 適用範圍依第2條,包含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 旋轉門條款(第16條):離職後3年內不得任職前5年直接相關營利事業。
- 投資限制(第14條):職務具直接監督管理權者,不得取得該事業股份。
- 兼職規範(第15條):教學、研究或領證職業兼職,須經機關或上級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