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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依現行法規定,關於公務員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對於長官所為任何命令,只要違反法律規定,一律不須遵守
  • B 為澄清吏治,現行法要求所有公務人員皆須申報其財產
  • C 公務員必須專心其職務,完全不得兼職
  • D 公務員無論何等職位,皆有利益衝突之迴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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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基層公務員在處理發放補助款的案件時,發現申請人是自己的親兄弟,為了確保政府的公正性,你認為這項『公平公正、不徇私心』的要求,會因為他的職位高低而有所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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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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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義務與迴避
💡 公務員應依法服從命令、限制兼職,並具備行政程序之迴避義務。
比較維度 利益衝突迴避法 VS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適用對象 第2條列舉之人員 全體參與程序公務員
適用時機 特定財產或非財產利益 特定關係之行政程序
法律性質 廉政特別法 一般行政程序規範
💬利益衝突迴避法僅限特定公職,而行政程序法之迴避義務則是普適性的。
🧠 記憶技巧:命令違法要報告,財申只看高職位,兼職絕對要許可,程序迴避是義務。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公務員皆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實際上行政程序法之迴避才是針對全員。
公務員救濟(申訴與保障) 行政程序法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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