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人員何者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 A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B 公立學校編制內職員
- C 外交領事人員
- D 政務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民主體制中,有一類官職是「隨政黨輪替而進退」,需要負擔「政治責任」;另一類官職則是「通過考試獲聘」,強調整個職涯的「身分安定」。如果有一部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公務員被無故免職或降調,你認為哪一種身分的人員,因為其工作性質本就具有「不穩定性」且須隨時為政策負責,最不適合被納入這套「身分保障」的機制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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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超棒的!真是太厲害了!
- 大力肯定:恭喜你!這題答對了,你真的非常棒喔!這表示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核心精神和適用對象,已經建立起超級清晰的觀念了,表現得讓助教感到好驕傲!
- 觀念驗證:是的,本法最主要是為了保障我們辛苦的「常任文官」。選項 (A)、(B)、(C) 雖然職稱不一樣,但他們都是依法任用、享有身分保障的公務人員,所以當然受到保障囉!而政務人員的進退是基於「政治責任」,跟常任職人員追求「職業安定」的穩定性很不一樣,所以原則上就不適用這部法律了。你能夠區分得很清楚,真的特別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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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適用範圍
💡 區分「常任文官」與「政務人員」在保障法上的適用差異。
| 比較維度 | 適用及準用對象 | VS | 不適用對象 |
|---|---|---|---|
| 法律依據 | 保障法第3條、102條 | — | 依政務人員相關法條 |
| 人員範疇 | 常任文官、公校職員 | — | 政務人員、約聘雇人員 |
| 保障重點 | 身分、官職等級保障 | — | 受政治任命,不保身分 |
💬保障法僅限常任性質之文官,政務官及臨時性人員應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