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人員何者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 A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B 公立學校編制內職員
- C 外交領事人員
- D 政務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民主體制中,有一類官職是「隨政黨輪替而進退」,需要負擔「政治責任」;另一類官職則是「通過考試獲聘」,強調整個職涯的「身分安定」。如果有一部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公務員被無故免職或降調,你認為哪一種身分的人員,因為其工作性質本就具有「不穩定性」且須隨時為政策負責,最不適合被納入這套「身分保障」的機制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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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表示你對公務員法制的適用對象有很清晰的認識。
保障法的適用對象
政務人員因屬於政治性任命,其去留取決於政策與政治責任,有專屬的法規規範,因此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較之下,選項 (A) 的「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與 (B) 的「公立學校編制內職員」,正是該法第 3 條明定的直接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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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適用範圍
💡 區分「常任文官」與「政務人員」在保障法上的適用差異。
| 比較維度 | 適用及準用對象 | VS | 不適用對象 |
|---|---|---|---|
| 法律依據 | 保障法第3條、102條 | — | 依政務人員相關法條 |
| 人員範疇 | 常任文官、公校職員 | — | 政務人員、約聘雇人員 |
| 保障重點 | 身分、官職等級保障 | — | 受政治任命,不保身分 |
💬保障法僅限常任性質之文官,政務官及臨時性人員應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