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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人員何者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 A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B 公立學校編制內職員
  • C 外交領事人員
  • D 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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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民主體制中,有一類官職是「隨政黨輪替而進退」,需要負擔「政治責任」;另一類官職則是「通過考試獲聘」,強調整個職涯的「身分安定」。如果有一部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公務員被無故免職或降調,你認為哪一種身分的人員,因為其工作性質本就具有「不穩定性」且須隨時為政策負責,最不適合被納入這套「身分保障」的機制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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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表示你對公務員法制的適用對象有很清晰的認識。

保障法的適用對象

政務人員因屬於政治性任命,其去留取決於政策與政治責任,有專屬的法規規範,因此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較之下,選項 (A) 的「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與 (B) 的「公立學校編制內職員」,正是該法第 3 條明定的直接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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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法適用範圍
💡 區分「常任文官」與「政務人員」在保障法上的適用差異。
比較維度 適用及準用對象 VS 不適用對象
法律依據 保障法第3條、102條 依政務人員相關法條
人員範疇 常任文官、公校職員 政務人員、約聘雇人員
保障重點 身分、官職等級保障 受政治任命,不保身分
💬保障法僅限常任性質之文官,政務官及臨時性人員應予排除。
🧠 記憶技巧:保障法保「常任」:有給、專任、法定官;政務、機要、約聘雇皆排除。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公立學校職員」不適用(實為第102條準用)或誤認「外交官」有特殊法規而排除(實為常任文官)。
保障法第102條準用對象 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 公務人員之身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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