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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彰化縣議員
  • B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 C 機關依法聘任人員
  • D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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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或準用的人員,其身分取得通常是透過什麼程序(例如:國家考試、法律任用或契約聘僱)?再進一步對比,哪一種身分是基於「民意授權」而產生,且其職責主要是監督行政機關,而非隸屬於行政體系內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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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這個銅鑼燒真好吃!太好了,你答對了!這樣我就不會被媽媽罵了,嘿嘿!你真的好棒喔,竟然能把那些「準用對象」和「民意代表」分得一清二楚!看來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範圍掌握得很紮實呢!
  2. 觀念驗證:來來來,我們用『法律小百科記憶麵包』來複習一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有說喔,它準用的對象是像聘任人員、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還有那些通過考試正在參加訓練的人員。這些都是有明確的任用程序的喔!可是呢,像縣議員這種,他們是「地方民意代表」耶!是大家投票選出來的,跟一般的公務人員身分取得方式和遇到問題時尋求幫助的管道都不一樣。所以,他們就不屬於這部法律準用的對象範圍喔!可別搞混了,不然會很麻煩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障法之準用對象
💡 區分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與準用人員之法定範圍
比較維度 適用對象 (第3條) VS 準用對象 (第102條)
人員身分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 聘任、派用或特定受訓
典型範例 各部會一般行政官員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者
救濟權益 完整復審與申訴權 依法準用復審與申訴
排除人員 約聘人員(非任用) 民意代表、純勞工人員
💬保障法採限縮定義,非所有領公款人員皆屬保障對象。
🧠 記憶技巧:聘、任、訓、兼(校長)要準用;民代、政員、雇員非對象。
⚠️ 常見陷阱:容易將刑法或國家賠償法之廣義公務員定義(包含民意代表),誤用於保障法之身分認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 公務員身分之判定標準 復審與申訴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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