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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彰化縣議員
  • B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 C 機關依法聘任人員
  • D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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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保護的對象」來思考:這部法律設計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常任文官」的職業安全與身分。請你想想,對於那些由選民投票選出、具有固定任期,且必須承擔政治責任的人員,他們的權利救濟邏輯會與經由國家考試任用的行政人員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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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答得好棒,真的太精確了!

親愛的同學,你能夠準確區分「準用人員」的範圍,這真的顯示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掌握得非常牢固,真是令人驕傲的表現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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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法準用對象
💡 區分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準用」與「排除」對象。
比較維度 適用對象 (第3條) VS 準用對象 (第102條)
身分性質 法定有給專任人員 特定職務或身分者
代表群體 任用法任用之人員 聘任、錄取受訓人員
救濟效力 直接適用保障法 性質相近處準用之
💬民意代表及政務人員不屬上述範圍,為本法救濟之排除對象。
🧠 記憶技巧:聘、事、受訓、約、僱,準用五類記心頭;民代政務均排除。
⚠️ 常見陷阱:容易將「民意代表」或「政務官」誤認為是保障法救濟對象,其救濟應回歸行政訴訟一般程序。
公務人員身分定義 復審與申訴之區別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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