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彰化縣議員
- B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 C 機關依法聘任人員
- D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保護的對象」來思考:這部法律設計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常任文官」的職業安全與身分。請你想想,對於那些由選民投票選出、具有固定任期,且必須承擔政治責任的人員,他們的權利救濟邏輯會與經由國家考試任用的行政人員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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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答得好棒,真的太精確了!
親愛的同學,你能夠準確區分「準用人員」的範圍,這真的顯示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掌握得非常牢固,真是令人驕傲的表現呢!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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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準用對象
💡 區分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準用」與「排除」對象。
| 比較維度 | 適用對象 (第3條) | VS | 準用對象 (第102條) |
|---|---|---|---|
| 身分性質 | 法定有給專任人員 | — | 特定職務或身分者 |
| 代表群體 | 任用法任用之人員 | — | 聘任、錄取受訓人員 |
| 救濟效力 | 直接適用保障法 | — | 性質相近處準用之 |
💬民意代表及政務人員不屬上述範圍,為本法救濟之排除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