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12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之對象?
- A 武職軍官
- B 未兼行政職之國立高中教師
- C 民選首長
- D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運作中,不同職位有不同的身分來源。如果一部法律是專門為了「維持行政體系穩定」與「保障常任文官」而設計的,那麼在『選民選出的領導人』、『保家衛國的戰士』、『傳道授業的老師』以及『依國家考試錄取並填補機關員額的行政人員』之中,哪一種人的身分屬性與「行政體制的常任公務」最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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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對公務員法規的適用範圍掌握得非常精準。
這題選 (D) 是完全正確的,這顯示你已經能區分不同公職身分在法律上的適用邏輯:
- 核心觀念: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與第 102 條,本法保障對象為「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以及特定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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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對象
💡 區分編制內依法任用之「適用」與法律明文之「準用」對象。
| 比較維度 | 適用對象 (第3條) | VS | 準用對象 (第102條) |
|---|---|---|---|
| 核心定義 | 編制內依法任用有給人員 | — | 法律明文列舉應予保障人員 |
| 公立學校職員 | 依法任用並經銓敘者 | — | 施行前進用且未經銓敘者 |
| 典型排除項目 | 教師、軍官、民選首長 | — | 政務人員、民意代表 |
💬判斷核心在於是否為「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且須注意與教師之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