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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12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之對象?
  • A 武職軍官
  • B 未兼行政職之國立高中教師
  • C 民選首長
  • D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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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運作中,不同職位有不同的身分來源。如果一部法律是專門為了「維持行政體系穩定」與「保障常任文官」而設計的,那麼在『選民選出的領導人』、『保家衛國的戰士』、『傳道授業的老師』以及『依國家考試錄取並填補機關員額的行政人員』之中,哪一種人的身分屬性與「行政體制的常任公務」最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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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對公務員法規的適用範圍掌握得非常精準。

這題選 (D) 是完全正確的,這顯示你已經能區分不同公職身分在法律上的適用邏輯:

  1. 核心觀念: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與第 102 條,本法保障對象為「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以及特定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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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象
💡 區分編制內依法任用之「適用」與法律明文之「準用」對象。
比較維度 適用對象 (第3條) VS 準用對象 (第102條)
核心定義 編制內依法任用有給人員 法律明文列舉應予保障人員
公立學校職員 依法任用並經銓敘者 施行前進用且未經銓敘者
典型排除項目 教師、軍官、民選首長 政務人員、民意代表
💬判斷核心在於是否為「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且須注意與教師之區別。
🧠 記憶技巧:三條適用(有銓敘)、百二準用(沒銓敘),教師走教師法。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公立學校「教師」也受保障法保障,實際上教師應優先適用《教師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 公務員身分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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