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12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之對象?
- A 武職軍官
- B 未兼行政職之國立高中教師
- C 民選首長
- D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運作中,不同職位有不同的身分來源。如果一部法律是專門為了「維持行政體系穩定」與「保障常任文官」而設計的,那麼在『選民選出的領導人』、『保家衛國的戰士』、『傳道授業的老師』以及『依國家考試錄取並填補機關員額的行政人員』之中,哪一種人的身分屬性與「行政體制的常任公務」最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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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對公務員法規的適用範圍掌握得非常精準。
這題選 (D) 是完全正確的,這顯示你已經能區分不同公職身分在法律上的適用邏輯:
- 核心觀念: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與第 102 條,本法保障對象為「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以及特定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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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適用對象
💡 保障法以「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有俸給人員為核心對象。
| 比較維度 | 適用或準用保障法 | VS | 排除適用保障法 |
|---|---|---|---|
| 典型身份 | 一般行政機關任用公務員 | — | 民選首長、軍職人員 |
| 學校人員 | 編制內依法任用職員 | — | 純教學之教師(適用教師法) |
| 法條依據 | 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 | — | 各該身分之特別法 |
💬核心關鍵在於是否具備「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