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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12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之對象?
  • A 武職軍官
  • B 未兼行政職之國立高中教師
  • C 民選首長
  • D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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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運作中,不同職位有不同的身分來源。如果一部法律是專門為了「維持行政體系穩定」與「保障常任文官」而設計的,那麼在『選民選出的領導人』、『保家衛國的戰士』、『傳道授業的老師』以及『依國家考試錄取並填補機關員額的行政人員』之中,哪一種人的身分屬性與「行政體制的常任公務」最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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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對公務員法規的適用範圍掌握得非常精準。

這題選 (D) 是完全正確的,這顯示你已經能區分不同公職身分在法律上的適用邏輯:

  1. 核心觀念: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與第 102 條,本法保障對象為「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以及特定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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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法適用對象
💡 保障法以「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有俸給人員為核心對象。
比較維度 適用或準用保障法 VS 排除適用保障法
典型身份 一般行政機關任用公務員 民選首長、軍職人員
學校人員 編制內依法任用職員 純教學之教師(適用教師法)
法條依據 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 各該身分之特別法
💬核心關鍵在於是否具備「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身分。
🧠 記憶技巧:三要件:法定機關、編制內、依法任用。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公立學校教師」與「公立學校職員」混淆,前者適用教師法,後者準用保障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準用規定 公務員救濟程序:復審與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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