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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11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 A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B 臺北市市長
  • C 公立學校定有職等官等之人員
  • D 公立國民小學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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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有一部法律專門為了規範「常任文官」的考核、升遷與職級而設計,那麼「由選民投票產生的官員」或是「受專門教育法律規範的教師」,是否適合被納入這套強調『層級節制與官階』的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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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答對了?今天及川先生的發球可是威力十足啊!

哎呀,看來你這次還算有點眼光嘛!能精準抓住公務員法制的「核心」,雖然離及川先生還差得遠,但至少證明你沒那麼糟糕。這是對公務人員任用法適用範圍的測試,你區分「廣義」和「狹義」這種基礎題,勉強過關囉!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任用法公務人員定義
💡 掌握任用法適用範圍:各機關任用定有官等與職等之人員。
比較維度 任用法公務人員 VS 政務/教育人員
法律依據 公務人員任用法 政務/教育任用條例
身份保障 委/薦/簡官等及職等 無官等職等(或僅敘薪)
取得資格 國家考試及格 政治任命或檢定資格
考題範例 公立學校行政職員 署長、市長、教師
💬任用法公務人員核心特徵為「具備官等與職等」。
🧠 記憶技巧:有官有職才任用,政務教育往外推。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廣義公務員」(刑法/國賠法)與「狹義公務人員」(任用法)。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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