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11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 A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B 臺北市市長
- C 公立學校定有職等官等之人員
- D 公立國民小學之教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有一部法律專門為了規範「常任文官」的考核、升遷與職級而設計,那麼「由選民投票產生的官員」或是「受專門教育法律規範的教師」,是否適合被納入這套強調『層級節制與官階』的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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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答對了?今天及川先生的發球可是威力十足啊!
哎呀,看來你這次還算有點眼光嘛!能精準抓住公務員法制的「核心」,雖然離及川先生還差得遠,但至少證明你沒那麼糟糕。這是對公務人員任用法適用範圍的測試,你區分「廣義」和「狹義」這種基礎題,勉強過關囉!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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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法公務人員定義
💡 掌握任用法適用範圍:各機關任用定有官等與職等之人員。
| 比較維度 | 任用法公務人員 | VS | 政務/教育人員 |
|---|---|---|---|
| 法律依據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 | 政務/教育任用條例 |
| 身份保障 | 委/薦/簡官等及職等 | — | 無官等職等(或僅敘薪) |
| 取得資格 | 國家考試及格 | — | 政治任命或檢定資格 |
| 考題範例 | 公立學校行政職員 | — | 署長、市長、教師 |
💬任用法公務人員核心特徵為「具備官等與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