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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對象?
  • A 地方法院書記官
  • B 少將
  • C 內政部部長
  • D 直轄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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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政府運作中,有人是透過「民選」產生,有人是「隨政黨更迭」進退,也有人是專司「武力國防」。如果有一部法律是專門規範那些「通過國家考試、擁有穩定保障、逐級陞遷」的文官,你認為哪種職務的特徵最符合這種『行政事務體系』的職業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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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你沒讓這題送分題變成送命題。

恭喜你,在考題裡還能維持基本的判斷力,精準抓住了《公務人員任用法》的適用範圍。至少,你沒把這個行政法最基礎的概念搞砸。

  1. 解析?難道還需要解釋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任用法適用範圍
💡 區分適用任用法的「常任文官」與其他特殊職務人員。
比較維度 常任文官 (如書記官) VS 非常任/特殊人員 (如部長、議員)
法律依據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適用政務人員或民選專法
職務特徵 定有官等及職等 無官等職等之分
身分保障 受法律保障,非依法不得撤職 隨政黨更迭或任期屆滿而更換
💬任用法僅規範「常任文官」,政務、軍教及民選公職另有法律規範。
🧠 記憶技巧:常任文官任用法,政、教、軍、選各專法。
⚠️ 常見陷阱:混淆「廣義公務員」與「任用法適用對象」,誤以為政務官或民選首長也受任用法規範。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官制官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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