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 A 未兼行政職之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 B 台糖公司資產營運處處長
- C 國防部軍醫局副局長
- D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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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公部門體系中,有些職位的核心職責是『行使國家權力與行政管理』,而有些則是『追求真理與學術創造』。如果一位在政府機構服務的人員完全沒有『行政管理職權』,僅從事純學術研究,法律是否仍有必要以規範官僚體系的『服從與服務義務』來約束他?這與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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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A。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根據此法條後段之除外規定,未兼行政職之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已明文被排除在適用對象之外。相對而言,台糖公司資產營運處處長屬於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而國防部軍醫局副局長及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主任秘書則屬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此三者皆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因此,未兼行政職之中央研究院研究員非屬該法適用之對象。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界定受法律規範之文武職及公營事業人員。
| 比較維度 | 適用對象 | VS | 非適用對象 |
|---|---|---|---|
| 法條定義 |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 | — | 無俸給或聘僱勞工 |
| 公營事業 | 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 — | 純勞工(如技工工友) |
| 學術機構 | 兼任行政職之研究員 | — | 未兼行政職之研究員 |
| 民意代表 | 非本法主要對象 | — | 地方民代不適用 |
💬核心關鍵在於是否「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及「非純勞工」之身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