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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 A 未兼行政職之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 B 台糖公司資產營運處處長
  • C 國防部軍醫局副局長
  • D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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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公部門體系中,有些職位的核心職責是『行使國家權力與行政管理』,而有些則是『追求真理與學術創造』。如果一位在政府機構服務的人員完全沒有『行政管理職權』,僅從事純學術研究,法律是否仍有必要以規範官僚體系的『服從與服務義務』來約束他?這與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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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理解了法律適用的細微之處。

  1. 觀念驗證: 這是一個很常見、也很重要的觀念喔!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的解釋,公立研究機關的研究人員和公立學校的教師,如果他們沒有兼任行政職務,那麼他們的核心職責就聚焦在學術研究的自由與專業上。因此,他們並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這正是這項法規的精神所在,區分了純粹的學術工作者與需要受到服務法規範的行政人員。相對地,選項 (B)、(C)、(D) 都是屬於有行政職權或管理職務的情境,自然就會被納入服務法的規範範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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