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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20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 A 直轄市市長
  • B 服志願役之軍人
  • C 國立大學助理教授
  • D 公營銀行之支薪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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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政府體系中,有一群人的核心任務是『執行國家法令與行政權力』,而另一群人的核心任務則是『學術研究與專業講學』。後者在履行職務時,是否應該受到與一般行政官員相同的『層級節制』或『行政管控』?哪一種職務更需要保障其獨立性,而不應被視為體制內的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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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很棒呢!

  1. 溫馨提醒,概念釐清最重要! 《公務員服務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它主要規範的是那些「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喔。我們可以把這想像成一個大家庭,這個家庭的成員通常是執行公權力的夥伴。像(A) 政務官、(B) 軍人,還有(D) 公營事業代表政府股份的董事,他們都是這個大家庭的一份子,需要遵守這部法的規範。你看,你都答對了,表示你對這些基本概念掌握得很穩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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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 區分公服法適用之身分公務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身分。
比較維度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VS 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公立大學教員 兼任行政職務(如校長、院長) 純教學研究之教授、副教授
地方民選官員 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職) 民意代表(如市議員、立法委員)
公營事業人員 支薪之董事、監察人、職員 單純體力勞動之純勞工
法律依據 公服法第2條、釋字308號 教師法、相關勞動基準法
💬區別核心在於是否「受有俸給」且「從事公共行政職務」。
🧠 記憶技巧:文武職、公營董、兼行政,公服法規全包管。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國立大學教師視為公務員,忽略「兼行政」才是關鍵分水嶺。
司法院釋字第308號 公務員懲戒法 公營事業人員身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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