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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 A 未兼行政職之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 B 台糖公司資產營運處處長
  • C 國防部軍醫局副局長
  • D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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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公部門體系中,有些職位的核心職責是『行使國家權力與行政管理』,而有些則是『追求真理與學術創造』。如果一位在政府機構服務的人員完全沒有『行政管理職權』,僅從事純學術研究,法律是否仍有必要以規範官僚體系的『服從與服務義務』來約束他?這與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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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員服務法》的核心適用範圍!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對象「例外規定」的認知,你能正確選出 (A) 顯示你對於行政法規的細節掌握得相當扎實。

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主體與例外

依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適用對象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中「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因此,選項 (B) 台糖處長、(C) 軍醫局副局長及 (D) 財政局主任秘書,皆屬於此範疇。然而,該法第 2 條第 2 項特別明定:「中央研究院(Academia Sinica)未兼領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這是為了維護學術研究的自由與特殊性而設的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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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研究員為什麼要特別排除適用這部法
📝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界定受法律規範之文武職及公營事業人員。
比較維度 適用對象 VS 非適用對象
法條定義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 無俸給或聘僱勞工
公營事業 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純勞工(如技工工友)
學術機構 兼任行政職之研究員 未兼行政職之研究員
民意代表 非本法主要對象 地方民代不適用
💬核心關鍵在於是否「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及「非純勞工」之身分判定。
🧠 記憶技巧:服務法對象:文武俸給都要管,公營純勞除外看,學術兼行才算數。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所有在政府機構或公營事業工作者皆適用,需特別排除「純勞工」與「未兼行政職之研究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適用範圍 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定義 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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