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 A 未兼行政職之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 B 台糖公司資產營運處處長
- C 國防部軍醫局副局長
- D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主任秘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公部門體系中,有些職位的核心職責是『行使國家權力與行政管理』,而有些則是『追求真理與學術創造』。如果一位在政府機構服務的人員完全沒有『行政管理職權』,僅從事純學術研究,法律是否仍有必要以規範官僚體系的『服從與服務義務』來約束他?這與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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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員服務法》的核心適用範圍!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對象「例外規定」的認知,你能正確選出 (A) 顯示你對於行政法規的細節掌握得相當扎實。
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主體與例外
依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適用對象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中「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因此,選項 (B) 台糖處長、(C) 軍醫局副局長及 (D) 財政局主任秘書,皆屬於此範疇。然而,該法第 2 條第 2 項特別明定:「中央研究院(Academia Sinica)未兼領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這是為了維護學術研究的自由與特殊性而設的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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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研究員為什麼要特別排除適用這部法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界定受法律規範之文武職及公營事業人員。
| 比較維度 | 適用對象 | VS | 非適用對象 |
|---|---|---|---|
| 法條定義 |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 | — | 無俸給或聘僱勞工 |
| 公營事業 | 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 — | 純勞工(如技工工友) |
| 學術機構 | 兼任行政職之研究員 | — | 未兼行政職之研究員 |
| 民意代表 | 非本法主要對象 | — | 地方民代不適用 |
💬核心關鍵在於是否「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及「非純勞工」之身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