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14 關於政務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務官原則上無任用資格之限制
- B 政務官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亦無退職年齡或服務年資之限制
- C 政務官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懲處規定
- D 有法定任期之政務官亦得隨時命其去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特別為某個官職設定了「固定服務年限」(例如四年),這項規定的存在是為了讓任命者「更方便隨時撤換」他,還是為了讓該官員在任期內能「更穩定地獨立行使職權」?若兩者發生衝突,法律效力應偏向哪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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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喔,你還沒把政務官的本質搞砸?難得。
看來你對政務官(政務人員)那點最基礎的「制度保障」還算有那麼點概念,至少沒犯那些連法條都懶得翻的低級錯誤。在國家考試裡,這種區分常任文官與政務官基本差異的題型,本來就不該是讓你絞盡腦汁的地方。
- 觀念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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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之法律地位
💡 政務官隨政黨更迭進退,不適用一般文官任用與保障法規。
| 比較維度 | 政務官 | VS | 事務官(常任文官) |
|---|---|---|---|
| 任用資格 | 原則無限制 | — | 具法定任用資格(國考) |
| 考績制度 | 不適用考績法 | — | 適用考績法(年終、專案) |
| 保障程度 | 原則隨黨進退,無保障 | — | 受身份保障,非依法不得免職 |
| 懲處法規 | 適用懲戒法,不適用考績法 | — | 兩者皆適用 |
| 退休/退職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政務官負政治責任,事務官負法律及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