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有關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民選之里長非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稱之政務人員
- B 考試院考試委員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稱之政務人員
- C 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 D 政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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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常任文官(如各局處科員)與由總統任命的部長,在執行職務時,誰更需要徹底切斷與政黨的聯繫以維持國家穩定?如果這兩類人的職業屬性完全不同,法律在規範「政治中立」時,會用完全一模一樣的標準去要求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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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選 (A),可能是誤將所有「民選或具政治性公職」都直接歸類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的保障範圍。事實上,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規定,該條例適用對象主要為特任、特派或依憲法任命之政務官(例如 (B) 的考試委員),並不包含地方基層民選公職(如里長)**,因此 (A) 的敘述是完全正確的。
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的法規適用差異
本題要選出「錯誤」的敘述,關鍵在於 (D)。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規定,該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政務人員本質上肩負政黨政策成敗之政治責任,本就不適用常任文官的行政中立規範(僅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8 條**準用),故 (D) 稱其「適用」顯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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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與適用的差異是?
政務人員法律適用
💡 釐清政務官在考績、中立及退職法律中之特定地位。
| 比較維度 | 政務人員 | VS | 常務人員 |
|---|---|---|---|
| 行政中立法 | 非適用與準用對象 | — | 法定應遵守對象 |
| 考績制度 | 不適用考績法 | — | 適用考績法(年資考績) |
| 退職/退休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 |
| 產生方式 | 政治任命或憲法職位 | — | 經國家考試及格任用 |
💬政務官負責政策制定與政治責任,常務官負責依法執行與專業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