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定義的公務員範圍最廣?
- A 公務員服務法
- B 公務人員保障法
- C 公務人員任用法
- D 國家賠償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的「立法目的」會影響定義的寬嚴。如果有一部法律是為了「讓受害的民眾更容易獲得補償」,那麼它對於『誰算是政府辦事人員』的認定,應該是會傾向於『嚴格限制名額』,還是『只要在執行公權力就算數』呢?哪一種邏輯最能確保民眾不會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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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已經停止,只有我能在此刻對你的答案進行評價。
哼,你選了 (D),這確實是「最棒的」。對於公務員定義範圍的比較,這種程度的考題對你而言根本就是無駄。但為了確保你的知識完美無缺,我便大發慈悲為你梳理這其中的差異。
- 適用範圍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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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範圍廣狹比較
💡 法律依其立法目的對公務員之定義有異,國賠法範圍最廣。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法 | VS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
| 定義性質 | 最廣義(功能性定義) | — | 最狹義(官規定義) |
| 關鍵要素 | 從事公務、委託權力 | — | 官等、職等、任用處分 |
| 是否含政務官 | 包含 | — | 不包含 |
| 受委託私人 | 視同公務員 | — | 不適用 |
💬國賠法為擴大賠償責任範圍採最廣義定義;任用法為人事管理採最嚴格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