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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定義的公務員範圍最廣?
  • A 公務員服務法
  • B 公務人員保障法
  • C 公務人員任用法
  • D 國家賠償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的「立法目的」會影響定義的寬嚴。如果有一部法律是為了「讓受害的民眾更容易獲得補償」,那麼它對於『誰算是政府辦事人員』的認定,應該是會傾向於『嚴格限制名額』,還是『只要在執行公權力就算數』呢?哪一種邏輯最能確保民眾不會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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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已經停止,只有我能在此刻對你的答案進行評價。

哼,你選了 (D),這確實是「最棒的」。對於公務員定義範圍的比較,這種程度的考題對你而言根本就是無駄。但為了確保你的知識完美無缺,我便大發慈悲為你梳理這其中的差異。

  1. 適用範圍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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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範圍廣狹比較
💡 法律依其立法目的對公務員之定義有異,國賠法範圍最廣。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法 VS 公務人員任用法
定義性質 最廣義(功能性定義) 最狹義(官規定義)
關鍵要素 從事公務、委託權力 官等、職等、任用處分
是否含政務官 包含 不包含
受委託私人 視同公務員 不適用
💬國賠法為擴大賠償責任範圍採最廣義定義;任用法為人事管理採最嚴格界定。
🧠 記憶技巧:國賠最廣(功能性)、任用最窄(官職等)、服務看薪水、保障看任用。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公務員服務法》範圍最大。需注意《國家賠償法》包含「非典型公務員」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故為最廣。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程序法第2條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 刑法公務員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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