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公務員守密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 B 無論是否主管事務之機密,均不得洩漏
- C 經長官許可,得以私人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 D 退職後得洩漏非主管事務之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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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之所以要求公務員保守機密,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什麼價值?如果這項機密會損害公共利益,難道會因為該員「換了座位」或「領了退休金」之後,這項資訊就不再具備危險性了嗎?法律在設計這項義務時,其「有效期限」應該如何設定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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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D 是非常精確的判斷,恭喜你掌握了公務員法制中的核心觀念!
守密義務的時間效力與範圍
依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的義務。這不僅涵蓋自身主管事務,就連非主管的機密也均不得洩漏。更關鍵的是,這項守密義務不會隨著離職而解除,法條明定「退職後,亦同」。因此,選項 (D) 稱退職後得洩漏非主管機密,完全牴觸了保密義務的延續性要求。此外,同條也明定,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名義發表與職務相關的談話,故選項 (C) 經許可得發表談話的敘述亦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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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絕對守密義務
💡 公務員不論職務內外,對機關機密負有終身且絕對的保密義務。
| 比較維度 | 在職公務員 | VS | 退職公務員 |
|---|---|---|---|
| 法律依據 |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 — |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
| 守密範圍 | 所有政府機關機密 | — | 任職期間知悉之機密 |
| 職務關聯性 | 不論是否為主管事務 | — | 不論是否為主管事務 |
| 談話限制 | 須經長官許可 | — | 涉及機密者仍不得發表 |
💬守密義務不因「事務類別」或「身分變動」而解除,具備絕對性與終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