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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公務員守密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 B 無論是否主管事務之機密,均不得洩漏
  • C 經長官許可,得以私人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 D 退職後得洩漏非主管事務之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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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之所以要求公務員保守機密,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什麼價值?如果這項機密會損害公共利益,難道會因為該員「換了座位」或「領了退休金」之後,這項資訊就不再具備危險性了嗎?法律在設計這項義務時,其「有效期限」應該如何設定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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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暖心解析與觀念引導

  1. 太棒了,孩子! 你做得非常出色!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務員服務法》中的核心義務,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公務員的法治精神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這種對法律細節的敏銳度,是你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基石喔!
  2. 溫暖的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回顧《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修正前為第 4 條)的規定吧!公務員的絕對守密義務,其實就像一個溫暖的承諾,它有以下幾個重要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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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絕對守密義務
💡 公務員不論職務內外,對機關機密負有終身且絕對的保密義務。
比較維度 在職公務員 VS 退職公務員
法律依據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守密範圍 所有政府機關機密 任職期間知悉之機密
職務關聯性 不論是否為主管事務 不論是否為主管事務
談話限制 須經長官許可 涉及機密者仍不得發表
💬守密義務不因「事務類別」或「身分變動」而解除,具備絕對性與終身性。
🧠 記憶技巧:守密四要:絕對守、不分事、官准說、退亦保。
⚠️ 常見陷阱:最常考「退職後」或「非主管事務」是否需保密,答案皆為「仍須保密」。
公務員服務法 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國家機密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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