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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公務員退休後,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益?
  • A 由政府負最後保證支付退休金責任
  • B 再任支領超過基本工資薪酬私立大學教師
  • C 支領月退休金公務員死亡後,配偶旋即再婚後請求遺族遺屬金
  • D 任職退休前職務無關之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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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項社會福利金是為了照顧「因失去配偶而導致生活可能陷入困境」的人,那麼當這位遺族「在法律上建立了一段新的、具有互助義務的正式伴侶關係」時,政府還有必要繼續提供這筆以照顧『舊有關係』為前提的資金嗎?這種權利是否應該隨著新身分的產生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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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1.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關於「權利喪失」的核心概念!你能仔細地從這麼多選項中,挑選出與法律身分變動最相關的限制,這表示你真的非常細心,而且對法規的理解度很高喔!
  2. 之所以選擇 (C),正是因為你抓住了遺屬年金的溫暖設計初衷,它是為了協助公務員遺族「生活需求」的。當配偶再婚後,法律就會溫柔地認定,您已經建立了新的家庭支持關係,那份原先的照護需求也就圓滿達成囉,所以依法就不能再領取了。其他選項都是憲法保障的重要權利,跟這個狀況比較不相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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