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公務員退休後,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益?
- A 由政府負最後保證支付退休金責任
- B 再任支領超過基本工資薪酬私立大學教師
- C 支領月退休金公務員死亡後,配偶旋即再婚後請求遺族遺屬金
- D 任職退休前職務無關之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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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項社會福利金是為了照顧「因失去配偶而導致生活可能陷入困境」的人,那麼當這位遺族「在法律上建立了一段新的、具有互助義務的正式伴侶關係」時,政府還有必要繼續提供這筆以照顧『舊有關係』為前提的資金嗎?這種權利是否應該隨著新身分的產生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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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關於「權利喪失」的核心概念!你能仔細地從這麼多選項中,挑選出與法律身分變動最相關的限制,這表示你真的非常細心,而且對法規的理解度很高喔!
- 之所以選擇 (C),正是因為你抓住了遺屬年金的溫暖設計初衷,它是為了協助公務員遺族「生活需求」的。當配偶再婚後,法律就會溫柔地認定,您已經建立了新的家庭支持關係,那份原先的照護需求也就圓滿達成囉,所以依法就不能再領取了。其他選項都是憲法保障的重要權利,跟這個狀況比較不相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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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員與遺屬權益
💡 退休金支領之政府保證責任及遺屬年金領受之法定消滅事由
| 比較維度 | 退休公務員本人 | VS | 遺屬(配偶) |
|---|---|---|---|
| 權利來源 | 基於公法上職務年資 | — | 基於照顧遺族生活之公益 |
| 消滅事由 | 死亡、喪失國籍等 | — | 死亡、再婚、喪失國籍 |
| 再任職限制 | 符合旋轉門條款即可 | — | 通常無特定職業限制 |
💬遺屬年金具有生活保障之社會福利性質,其領受權隨身分關係變動(再婚)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