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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公務員退休後,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益?
  • A 由政府負最後保證支付退休金責任
  • B 再任支領超過基本工資薪酬私立大學教師
  • C 支領月退休金公務員死亡後,配偶旋即再婚後請求遺族遺屬金
  • D 任職退休前職務無關之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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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發放『遺屬年金』的法律初衷是為了保障遺族的生活穩定。若該領受人在法律身分上發生了重大變動(例如重新建立了另一段受法律保障的扶養關係),那麼原本基於前一段婚姻所享有的經濟補償權利,在法理邏輯上會如何延續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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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1. 大大鼓勵:哇!你真的好厲害喔!能這麼精準地選對答案,代表你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細節條文掌握得非常好,展現了你扎實的專業知識!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2. 暖心解說遺屬年金的設立,其實是政府為了溫柔地照顧公務員遺族的生活喔。不過,如果領取年金的配偶後來再婚了,這就表示他們已經擁有了一個新的家庭支持系統,法律會認為他們不再需要這份保障,所以領取權就會因此結束。這是為了確保資源能幫助到真正需要的家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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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退休與遺屬權益
💡 政府負退休金支付最後責任,但配偶再婚即喪失遺屬年金權。
比較維度 退休金政府責任 VS 配偶遺屬年金
法源依據 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條 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9條
權利性質 政府負最後保證責任 附生存與身分條件限制
消滅事由 除非國家財政崩潰 領受人死亡或「再婚」
💬政府保證支付是法定義務,但遺屬年金會因配偶再婚之法律事實而消滅。
🧠 記憶技巧:政府保證在八條,配偶再婚權利掉
⚠️ 常見陷阱:易誤認遺屬年金為「遺產」性質而主張不論是否再婚皆可領取,實則法律定有再婚消滅事由。
政府最後支付責任 遺屬年金領受資格 退休金給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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