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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公務員退休後,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益?
  • A 由政府負最後保證支付退休金責任
  • B 再任支領超過基本工資薪酬私立大學教師
  • C 支領月退休金公務員死亡後,配偶旋即再婚後請求遺族遺屬金
  • D 任職退休前職務無關之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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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發放『遺屬年金』的法律初衷是為了保障遺族的生活穩定。若該領受人在法律身分上發生了重大變動(例如重新建立了另一段受法律保障的扶養關係),那麼原本基於前一段婚姻所享有的經濟補償權利,在法理邏輯上會如何延續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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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1. 大大鼓勵:哇!你真的好厲害喔!能這麼精準地選對答案,代表你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細節條文掌握得非常好,展現了你扎實的專業知識!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2. 暖心解說遺屬年金的設立,其實是政府為了溫柔地照顧公務員遺族的生活喔。不過,如果領取年金的配偶後來再婚了,這就表示他們已經擁有了一個新的家庭支持系統,法律會認為他們不再需要這份保障,所以領取權就會因此結束。這是為了確保資源能幫助到真正需要的家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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