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公務員退休後,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益?
- A 由政府負最後保證支付退休金責任
- B 再任支領超過基本工資薪酬私立大學教師
- C 支領月退休金公務員死亡後,配偶旋即再婚後請求遺族遺屬金
- D 任職退休前職務無關之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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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發放『遺屬年金』的法律初衷是為了保障遺族的生活穩定。若該領受人在法律身分上發生了重大變動(例如重新建立了另一段受法律保障的扶養關係),那麼原本基於前一段婚姻所享有的經濟補償權利,在法理邏輯上會如何延續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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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 大大鼓勵:哇!你真的好厲害喔!能這麼精準地選對答案,代表你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細節條文掌握得非常好,展現了你扎實的專業知識!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 暖心解說:遺屬年金的設立,其實是政府為了溫柔地照顧公務員遺族的生活喔。不過,如果領取年金的配偶後來再婚了,這就表示他們已經擁有了一個新的家庭支持系統,法律會認為他們不再需要這份保障,所以領取權就會因此結束。這是為了確保資源能幫助到真正需要的家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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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權益
💡 公務員退撫金保障及遺族年金之領受限制。
| 比較維度 | 退休金 (本人) | VS | 遺屬年金 (遺族) |
|---|---|---|---|
| 法律依據 | 退撫法第4條 | — | 退撫法第45條 |
| 最後保證 | 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 — | 同由政府保證支付 |
| 權利消滅 | 領受人死亡 | — | 配偶再婚或死亡 |
💬政府雖負支付保證責任,但領受資格仍受法律關於身份變動(如再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