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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 A 區公所公告公墓廢止使用
  • B 鄉公所公告某公園開放使用
  • C 稅捐稽徵機關送達之稅捐繳納通知書
  • D 警察機關對交通違規檢舉人通知其檢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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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公務機關對民眾的回覆,僅僅是在「告知一個調查後的狀態」,而沒有對這位民眾本人的法律地位(例如:加稅、罰款、准許執照等)產生實質的增減或改變時,這種行為在法律本質上比較像是一種「資訊分享」還是「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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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選項A區公所公告公墓廢止使用,以及選項B鄉公所公告某公園開放使用,均符合該法條中所述「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性質上為一般處分,適用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選項C稅捐稽徵機關送達之稅捐繳納通知書,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且能對民眾產生繳納稅捐義務之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屬於行政處分。選項D警察機關對交通違規檢舉人通知其檢舉不成立,該通知僅為行政機關對檢舉人所為之事實說明與回覆,並不會對檢舉人之權利義務產生變動,不符合法條所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要件,因此非屬行政處分。綜上所述,正確答案為D。

📝 行政處分之認定基準
💡 行政處分必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使權利義務發生變動。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觀念通知(事實通知)
法律效果 直接產生法律權利義務變動 僅為事實說明,無法律變動
救濟途徑 可提起訴願與撤銷訴訟 原則上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代表案例 課稅處分、罰鍰裁處 檢舉不成立通知、公文周知
💬兩者差異核心在於「法律效果」的有。無,處分具法律效果,通知則無。
🧠 記憶技巧:處分六要件:單、公、行、具、外、法(單方、公權力、機關、具體、對外、法律效果)
⚠️ 常見陷阱:容易將「對檢舉人的回覆」誤認為行政處分。檢舉人通常僅獲取「反射利益」,除非法律明文賦予檢舉人法律上請求權。
一般處分 事實行為 觀念通知 反射利益與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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