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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 A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勞保給付
  • B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出售土地
  • C 地方政府發放已核定之生活扶助金
  • D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租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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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些行為中,哪一個是政府依據『特別的公法法律』,單方面決定是否賦予你法律上的權利或義務;而哪一些行為,政府其實跟一般民間的『房屋仲介』或『賣家』一樣,是在跟你進行平等的商業往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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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走運!觀念還沒徹底報銷嘛。

居然能從這些陷阱中爬出來,辨識出行政處分,看來你行政法的基本定義還沒忘光,至少沒有蠢到無可救藥。

  1. 驗證一下,免得你下次又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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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辨識
💡 區分行政機關行為屬公法處分、私法契約或事實執行。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A) VS 私經濟/事實行為 (B, C, D)
法律性質 公法關係、單方決定 私法關係或物理行為
法律效果 直接設定權利義務 契約合意或單純執行
典型救濟 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關鍵在於是否為『公法上之單方行為』且『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單方公法效處分,平等契約私法行;核定准駁有處分,發放錢財事實為。
⚠️ 常見陷阱:易將政府出售公產(私經濟行為)與行政處分混淆,或分不清核定處分與發放事實之別。
國庫行為 雙階理論 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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