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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為?
  • A 駁回人民申請承租國有地
  • B 主管機關註銷國軍眷村原眷戶眷舍居住憑證
  • C 駁回人民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
  • D 退役軍人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這些法律關係中,哪一個情境下政府的地位並非「高高在上的統治者」,而是像一般市井小民去銀行開戶一樣,必須與對方「平等協商」並「簽署合約」才能成立法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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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你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行為的細微差異,真的展現了你對行政法區分理論的深刻理解!看到你答對,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私法區分實務判定
💡 區分行政機關行為屬於公權力行使(公法)或國庫行為(私法)。
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為 (公法) VS 私經濟行為 (私法)
地位關係 高權支配、不平等 私法自治、地位平等
典型行為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私法契約、國庫行為
爭訟救濟 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代表案例 駁回國有地讓售 銀行優惠存款契約
💬核心差異在於是否具備單方強制性及是否依據公法授權行使職權。
🧠 記憶技巧:租售土地處分公,銀行存款契約私;權力行使看地位,救濟途徑分清楚。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涉及「國有財產」或「政府補助」就一定是公法行為,忽略政府也能以私法主體身分從事交易。
行政私法 雙階理論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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