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為?
- A 駁回人民申請承租國有地
- B 主管機關註銷國軍眷村原眷戶眷舍居住憑證
- C 駁回人民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
- D 退役軍人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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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像一般社會大眾一樣,走入市場與人簽訂契約、處理存款,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上對下的指揮關係」,還是「平等互惠的交易關係」?這種本於雙方同意的契約,與政府單方面註銷證件的強制行為,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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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公法與私法」的區分。選項 (D) 的關鍵在於,退役軍人與臺灣銀行之間是基於平等地位所訂立的「私法契約」。即便銀行具有公股性質,這種儲蓄行為本質上屬於私經濟行為(國庫行為)**,不具備高權強制性。而 (A)(B)(C) 則涉及國家行使公權力對人民權利義務的單方認定,屬於行政處分。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行政程序的階段性」。(A) 與 (C) 常讓學生混淆,因為它們涉及**「二階理論」**中的第一階段(行政處分),而 (D) 則是標準的私法法律關係,是實務見解中的經典考點。
公私法性質區分
💡 區分行政行為屬公權力行為或私法行為以決定救濟路徑。
| 比較維度 | 公權力行為 (高權行政) | VS | 私法行為 (國庫行政) |
|---|---|---|---|
| 行為性質 | 單方、強制、高權性 | — | 對等、自願、營利性 |
| 典型案例 | 註銷憑證、駁回資格 | — | 國有地讓售、存款契約 |
| 法律依據 | 公法 (如:行政程序法) | — | 私法 (如:民法) |
| 爭訟途徑 | 行政訴訟 (訴願/行訴) | — | 普通法院 (民事訴訟) |
💬區分重點在於是否行使國家統治權(高權)或參與私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