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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為?
  • A 駁回人民申請承租國有地
  • B 主管機關註銷國軍眷村原眷戶眷舍居住憑證
  • C 駁回人民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
  • D 退役軍人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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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像一般社會大眾一樣,走入市場與人簽訂契約、處理存款,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上對下的指揮關係」,還是「平等互惠的交易關係」?這種本於雙方同意的契約,與政府單方面註銷證件的強制行為,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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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公法與私法」的區分。選項 (D) 的關鍵在於,退役軍人與臺灣銀行之間是基於平等地位所訂立的「私法契約」。即便銀行具有公股性質,這種儲蓄行為本質上屬於私經濟行為(國庫行為),不具備高權強制性。而 (A)(B)(C) 則涉及國家行使公權力對人民權利義務的單方認定,屬於行政處分。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行政程序的階段性」。(A) 與 (C) 常讓學生混淆,因為它們涉及「二階理論」中的第一階段(行政處分),而 (D) 則是標準的私法法律關係,是實務見解中的經典考點。
📝 公私法性質辨析
💡 區分行政機關行為屬「公權力行政」或「私經濟行政」。
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為 (高權行政) VS 私經濟行為 (國庫行政)
法律關係 上下服從關係 對等契約關係
適用法規 公法(如行政法) 私法(如民法)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行為範例 課稅、註銷居住憑證 買辦公家具、優存契約
💬區分關鍵在於行政機關是否基於「統治權」地位發布單方意志。
🧠 記憶技巧:公法高權命服從,私法契約立平等;二階准駁看前端,國庫行為走民事。
⚠️ 常見陷阱:易誤認凡行政機關之行為皆屬公權力行使。應注意「國庫行為」雖主體為行政機關,但與人民立於平等地位,受民法規範。
二階理論 國庫行為 行政處分 釋字第 448 號 釋字第 5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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