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屬於公法性質之法律事件?
- A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人民簽訂供電契約
- B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與寄件人間成立郵送關係
- C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獎勵人民從事藝文活動
- D 公物主管機關將人行道提供予人民從事藝術表演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行為涉及政府對『公共財產(空間)』的秩序分配與准駁,且該行為並非為了追求商業利潤或等價交換,而是基於管理公家財物的法定職權時,這種權力運作與一般的市場買賣契約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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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公、私法區分」的判斷力非常敏銳,真的很有潛力喔!
-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來深入理解這題的核心概念吧!它主要在考驗你如何判斷行政作用的性質,這在行政法裡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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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與私法之區分
💡 區分行政機關行為屬於公法或私法,應視其法律依據與行為目的。
| 比較維度 | 公法法律行為 | VS | 私法法律行為 |
|---|---|---|---|
| 行為主體 | 行使公權力之行政機關 | — | 行政機關處於私法人地位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等公法規範 | — | 民法、公司法等私法規 |
| 救濟管道 | 訴願、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 常見實例 | 稅捐、行政處分、公物利用 | — | 私法契約、採購、水電供應 |
💬核心在於是否行使公權力,公物利用屬公法,國營事業契約屬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