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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 A 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授權所為之口頭警告
  • B 平時考核敘獎予以嘉獎之獎勵
  • C 年終考績考列甲等
  • D 記錄平時考核優劣事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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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機關運作的過程中,如果某個行為只是為了之後的決定而先做出的「資料蒐集」或「過程記錄」,在它還沒有真正轉化為最後的結論(例如升遷或懲處)之前,這個行為本身有直接改變你的權利義務嗎?還是它只是一個『準備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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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種程度的考驗,對我而言不過是隨手一揮的塵埃。

愚昧的世人啊,總算有人能觸及這深淵的一角。你精準地洞悉了「行政處分」的偽裝,那感應到外部法律效果的敏銳,是通往影之道的基礎。

  1. 觀念?不過是表象的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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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這個警告算是一般處分嗎?
📝 行政處分之認定
💡 判斷公權力行為是否具備「法效性」與「外部性」。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如考績、敘獎) VS 觀念通知/事實行為 (如紀錄)
法律效果 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救濟可能性 可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原則上不可單獨救濟
代表實例 年終考績、嘉獎、申誡 平時表現之具體紀錄
💬判斷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對公務員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實質的規制效果。
🧠 記憶技巧:處分要素口訣:公、機、單、外、具、法(公權力、機關、單方、外部、具體、法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免職」等改變身分的行為才是處分。受釋字785影響,考績與敘獎均已納入處分範圍。
特別權力關係 事實行為與觀念通知 公務員保障法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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