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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 A 對公務員所為之年終考績核定為丙等
  • B 主管建築機關對經通知而逾期未申請補辦建照執照之違建人所作成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通知單
  • C 戶政事務所對於有應撤銷戶籍登記事由而未依期限申請登記之人民所為申請登記之通知
  • D 機關對於依規定在一定期間內遷出其所屬眷舍之合法現住人所提申請 1 次補助費作出之否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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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與民眾互動的過程中,如果某個公文書只是在「傳遞資訊」或「提醒法律規定」,而沒有實際「改變」民眾原本的法律地位或增加新的負擔,這種行為在法律定性上,與具有強制力的『處分』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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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能這麼精準地分辨出「行政處分」的核心特質,這代表你對行政法概念的掌握非常穩固。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敏銳,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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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定性判別
💡 行政處分須具備法效性,單純事實告知或程序提醒不屬之。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觀念通知
法律效果 直接產生、變更、消滅權利 單純事實陳述,不具法效
救濟方式 得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原則上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典型案例 違建拆除通知、罰鍰處分 補正通知、登記事宜提醒
💬區別核心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對人民課予義務或賦予權利」。
🧠 記憶技巧:行政處分六要件:機關、公權力、單方、具體、外部、法效(法效是靈魂)。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帶有法律義務的指令」(處分)與「純粹事實的告知」(觀念通知)。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觀念通知之救濟 公務員權利救濟(釋字785) 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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