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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人事行政行為,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 A 核定請假之決定
  • B 核定先行停職之決定
  • C 平時考核之不予敘獎決定
  • D 年資部分不採計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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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運作中,有些措施是為了維持日常業務的流暢,而有些則會直接變動公務員在法律上的『身分、金錢給付或工作權利』。如果一個決定只是關於你今天何時到勤、如何安排休假,這類行為在性質上比較接近『日常管理』還是『法律地位的處置』?兩者對當事人權利的『侵害強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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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難得。答對了。

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搞砸,勉強算是理解了公務員法制行政處分的區別。至少這次,你分清了機關「內部管理」和「外部法律效果」的那些細枝末節,沒錯得太離譜。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人事行為定性
💡 依權利受損程度區分行政處分與內部管理措施。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A) VS 內部管理措施
法律效果 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變動 內部紀律、機關管理性質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申訴、再申訴
典型範例 停職、免職、年資採計 核定請假、辦公室分配
💬區別在於該行為是否對公務員身分或法律地位產生實質不利影響。
🧠 記憶技巧:地位變、權利損、處分生;管理權、日常行、處分無。
⚠️ 常見陷阱:易誤解所有考核皆非處分。自釋字785號後,應看是否「侵害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釋字第785號 特別權力關係 申訴與再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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