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人事行政行為,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 A 核定請假之決定
- B 核定先行停職之決定
- C 平時考核之不予敘獎決定
- D 年資部分不採計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只是機關內部為了「維持日常運作、調整工作排程」,而完全沒有影響到這位公務員的「職等、薪水、或法律上的身分地位」,在法律邏輯上,這類行為更像是機關內部的『生活管理』,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處分』呢?
公務員人事行為性質
💡 依釋字785,凡權益受損之公務員人事行為均得提起救濟。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可訴訟) | VS | 內部管理行為 (不可訴訟) |
|---|---|---|---|
| 權利影響 | 具對外性,損及權益 | — | 單純機關內部勤務指派 |
| 典型案例 | 停職、免職、敘獎 | — | 核定請假、辦公室配置 |
| 救濟途徑 | 復審、行政訴訟 | — | 申訴、再申訴 |
💬釋字785號後,救濟範圍大幅放寬,不再以身分喪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