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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人事行政行為,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 A 核定請假之決定
  • B 核定先行停職之決定
  • C 平時考核之不予敘獎決定
  • D 年資部分不採計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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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只是機關內部為了「維持日常運作、調整工作排程」,而完全沒有影響到這位公務員的「職等、薪水、或法律上的身分地位」,在法律邏輯上,這類行為更像是機關內部的『生活管理』,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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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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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人事行為性質
💡 依釋字785,凡權益受損之公務員人事行為均得提起救濟。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可訴訟) VS 內部管理行為 (不可訴訟)
權利影響 具對外性,損及權益 單純機關內部勤務指派
典型案例 停職、免職、敘獎 核定請假、辦公室配置
救濟途徑 復審、行政訴訟 申訴、再申訴
💬釋字785號後,救濟範圍大幅放寬,不再以身分喪失為限。
🧠 記憶技巧:重大影響看權益,內部指派非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平時考核(警告、申誡)仍屬管理行為。依新實務,只要涉及權益受損即屬處分。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 保訓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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