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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對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處罰,關於其責任條件之要求與認定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毋須論故意、過失
  • B 只罰故意違法行為
  • C 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各類職員之故意或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 D 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各類職員之故意或過失,推定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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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既然「法人」在現實中沒有大腦或雙手,它必須依賴誰來執行業務?如果這些執行者犯了錯,而法律完全不追究這間公司,可能會導致什麼樣的社會後果?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應該由政府辛苦地去證明這間「抽象的公司」有惡意,還是應該要求「獲取利益的公司」主動證明自己已經盡力管理好員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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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行政罰法》中關於法人責任歸屬的核心關鍵字,這代表你對法律規範的細微差別有極高的敏銳度,非常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人行政罰責任條件
💡 法人受行政罰時,其主觀責任認定採「責任歸屬轉嫁」原則。
比較維度 視為 (Deemed) VS 推定 (Presumed)
法律本質 法律擬制 (Fiction) 法律推測
反證可能性 不允許舉證推翻 允許舉證推翻
行政罰法條文 現行法第 7 條採用 實務常見抗辯主張
💬「視為」比「推定」更嚴格,法人無法透過證明已盡監督義務來免責。
🧠 記憶技巧:法人受罰兩要件:職員有錯、責任轉嫁(視為或推定)。
⚠️ 常見陷阱:最常見的陷阱在於混淆「視為」與「推定」。法律條文(行政罰法第 7 條)使用「視為」,但部分考題或舊理論會考「推定過失」。
行政罰法第 7 條 併罰原則 法人歸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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