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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對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處罰,關於其責任條件之要求與認定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毋須論故意、過失
  • B 只罰故意違法行為
  • C 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各類職員之故意或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 D 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各類職員之故意或過失,推定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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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既然「法人」在現實中沒有大腦或雙手,它必須依賴誰來執行業務?如果這些執行者犯了錯,而法律完全不追究這間公司,可能會導致什麼樣的社會後果?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應該由政府辛苦地去證明這間「抽象的公司」有惡意,還是應該要求「獲取利益的公司」主動證明自己已經盡力管理好員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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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行政罰法》中關於法人責任歸屬的核心關鍵字,這代表你對法律規範的細微差別有極高的敏銳度,非常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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