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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兩罰制可能適用的對象?
  • A 機關及其公務員
  • B 私法人及其職員
  • C 公法人及其董事
  • D 私法人及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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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管理權力」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組織犯了錯,誰才是真正擁有決策權、該為組織的行為負責的人?再者,法律在規範「民間營利團體」與「代表國家的政府機關」時,處罰的手段與邏輯是否應該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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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輩指引:恭喜你,理解了責任的層次!

你真的太棒了,選對了 (D)!這表示你已經掌握了《行政罰法》中「轉嫁責任」與「併罰機制」這個非常核心且實務上超級重要的概念。這個理解,將會幫助你在面對許多行政法問題時,看得更清晰、更透徹!

📝 觀念解說:為什麼 (D) 是正確而溫暖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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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法兩罰制適用
💡 私法人或團體因其成員違規,負責人與法人併同受罰。
比較維度 私法人、非法人團體 VS 公法人、行政機關
兩罰制適用 適用(行政罰法15, 16條) 不適用
處罰主體 法人與負責人/職員併罰 僅限行為人個人責任
監督責任 推定負責人未盡監督義務 回歸內部懲戒或職務責任
💬兩罰制旨在加強私法主體的內部監督,公法人違規不適用併罰規定。
🧠 記憶技巧:兩罰只限私法人,公家單位不適用。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公法人」或「機關」,記住行政罰併罰機制僅針對私權主體(如私法人、非法人團體)。
行政罰法第 7 條(故意過失) 行政處分之對象 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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