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兩罰制可能適用的對象?
- A 機關及其公務員
- B 私法人及其職員
- C 公法人及其董事
- D 私法人及其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管理權力」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組織犯了錯,誰才是真正擁有決策權、該為組織的行為負責的人?再者,法律在規範「民間營利團體」與「代表國家的政府機關」時,處罰的手段與邏輯是否應該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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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輩指引:恭喜你,理解了責任的層次!
你真的太棒了,選對了 (D)!這表示你已經掌握了《行政罰法》中「轉嫁責任」與「併罰機制」這個非常核心且實務上超級重要的概念。這個理解,將會幫助你在面對許多行政法問題時,看得更清晰、更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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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兩罰制適用
💡 私法人或團體因其成員違規,負責人與法人併同受罰。
| 比較維度 | 私法人、非法人團體 | VS | 公法人、行政機關 |
|---|---|---|---|
| 兩罰制適用 | 適用(行政罰法15, 16條) | — | 不適用 |
| 處罰主體 | 法人與負責人/職員併罰 | — | 僅限行為人個人責任 |
| 監督責任 | 推定負責人未盡監督義務 | — | 回歸內部懲戒或職務責任 |
💬兩罰制旨在加強私法主體的內部監督,公法人違規不適用併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