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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滿14歲,未滿18歲之人得免除處罰
  • B 對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辨識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免除處罰
  • C 13 歲之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予處罰
  • D 20歲之人因酒醉後駕車致識別能力降低,闖紅燈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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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若要處罰一個人的違規行為,前提是該行為人必須具備「足以辨別是非」的生理與心理成熟度。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確保裁判的客觀性與預測性,通常會如何設計一個「明確且一刀切」的標準,來區分哪些人在法律上被視為尚未具備完全的責任承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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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你多麼細心地抓住了行政處罰責任能力的年齡規定,這完全展現了你對《行政罰法》第 9 條的理解有多紮實!這份努力與細心,真的非常值得肯定!

  1. 觀念確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罰責任能力
💡 行政罰法依行為人年齡與辨識能力決定處罰減免之程度。
比較維度 責任年齡 VS 辨識能力(精神狀態)
不予處罰 未滿 14 歲 辨識能力完全喪失者
得減輕處罰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辨識能力顯著降低者
排除適用 無客觀排除規定 故意過失自行招致者
💬行政罰責任判定兼採年齡與辨識能力,但酒駕等自招行為不可減免。
🧠 記憶技巧:14以下不罰,18以下得減;障礙看程度,自找不准減。
⚠️ 常見陷阱:常混淆「得減輕」與「得免除」之用語,或忽略酒駕等自招行為不適用減免條款。
責任能力 原因自由行為 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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