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有關行政罰責任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滿14歲之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 B 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之行為,應減輕處罰
- C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予處罰
- D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正處於成長階段、具備一定辨識能力但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在處罰上是會採取「一律強制減刑」的硬性規定,還是會賦予行政機關「視個案情況決定是否寬大處理」的彈性空間呢?這兩者在法學用語中分別會如何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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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啊
能抓到「應」與「得」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文字遊戲,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沒救。行政罰法這種東西,連這種字眼都分不清,考試就別想了。不過,你這次答對,算是有點小聰明,知道這種地方不能馬虎。
- 觀念驗證,請看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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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責任能力
💡 行政罰法對年齡、精神狀態與法規認知之責任減免規範。
| 比較維度 | 未滿14歲 (無責任能力) | VS | 14歲以上未滿18歲 (限制責任) |
|---|---|---|---|
| 處罰效果 | 不予處罰 | — | 得減輕處罰 |
| 裁量空間 | 強制不罰 (無裁量) | — | 行政機關得裁量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 | — | 行政罰法第9條第2項 |
💬14歲為行政罰之絕對分界線;14至18歲僅為「得」減輕而非「必」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