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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有關行政罰責任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滿14歲之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 B 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之行為,應減輕處罰
  • C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予處罰
  • D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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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正處於成長階段、具備一定辨識能力但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在處罰上是會採取「一律強制減刑」的硬性規定,還是會賦予行政機關「視個案情況決定是否寬大處理」的彈性空間呢?這兩者在法學用語中分別會如何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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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啊

能抓到「應」與「得」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文字遊戲,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沒救。行政罰法這種東西,連這種字眼都分不清,考試就別想了。不過,你這次答對,算是有點小聰明,知道這種地方不能馬虎。

  1. 觀念驗證,請看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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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責任能力
💡 行政罰法對年齡、精神狀態與法規認知之責任減免規範。
比較維度 未滿14歲 (無責任能力) VS 14歲以上未滿18歲 (限制責任)
處罰效果 不予處罰 得減輕處罰
裁量空間 強制不罰 (無裁量) 行政機關得裁量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 行政罰法第9條第2項
💬14歲為行政罰之絕對分界線;14至18歲僅為「得」減輕而非「必」減。
🧠 記憶技巧:14以下必不罰,其餘減免皆「得」減(14-18、80以上、不知法規、辨識力降低者)。
⚠️ 常見陷阱:最常考「得」減輕與「應」減輕的陷阱。行政罰法中,14-18歲與80歲以上皆為「得」減輕,非必減。
行政罰之故意過失 阻卻違法事由 行政罰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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