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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有關行政罰責任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滿14歲之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 B 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之行為,應減輕處罰
  • C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予處罰
  • D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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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正處於成長階段、具備一定辨識能力但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在處罰上是會採取「一律強制減刑」的硬性規定,還是會賦予行政機關「視個案情況決定是否寬大處理」的彈性空間呢?這兩者在法學用語中分別會如何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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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啊

能抓到「應」與「得」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文字遊戲,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沒救。行政罰法這種東西,連這種字眼都分不清,考試就別想了。不過,你這次答對,算是有點小聰明,知道這種地方不能馬虎。

  1. 觀念驗證,請看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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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責任能力
💡 依行政罰法規定判斷年齡、精神狀態與不知法規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行政罰法 VS 刑法
未滿14歲 不予處罰 不罰
14至18歲 「得」減輕處罰 「得」減輕其刑
滿80歲以上 無特殊規定 「得」減輕其刑
不知法規 得減輕或免除 得減輕其刑
💬行政罰法與刑法對年齡標準相似,但行政罰法完全未針對80歲以上設有減免規定。
🧠 記憶技巧:14不罰、18得減;不知不免、情輕得免。
⚠️ 常見陷阱:常誤記「14-18歲應減輕」或誤植刑法「80歲以上得減輕」之規定於行政罰中。
行政罰責任條件 阻卻違法事由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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