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為人如因不知法規,經裁處機關按其情節,認為非難程度較低而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得為何種裁處?
- A 應予免罰
- B 不得免罰或減輕
- C 得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範圍內裁罰
- D 得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範圍內裁罰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法律對某種違規行為同時提供了「可以減錢」與「可以完全不用罰」兩種寬容選項時,這代表立法者對於這類行為的非難程度(責難感)是高還是低?而這種高度的寬容,會如何反映在罰鍰折算的「比例數字」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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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邏輯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本題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8 條與第 18 條的聯立應用。依據第 8 條,「不知法規」的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處罰。既然法律同時賦予了「免除」的選項,根據第 18 條第 3 項的計算基準,其裁罰額度就必須降至原法定額度的 $\frac{1}{3}$,而非僅有減輕規定時的 $\frac{1}{2}$。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行為人是否能區分「單純減輕」與「減輕或免除」在罰鍰比例計算上的差異,許多考生會忽略第 8 條含有「免除」規定而誤選 $\frac{1}{2}$,你能避開陷阱代表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行政罰不知法規減輕
💡 不知法規得減輕或免罰,其減輕範圍為法定額之三分之一。
| 比較維度 | 應審酌事項 (義務性) | VS | 得審酌事項 (裁量性)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前段 | — |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後段 |
| 具體內容 | 責難程度、影響、所得利益 | — | 受處罰者之資力 |
| 裁處性質 | 機關必須納入考量 | — | 機關可自由決定是否納入 |
💬資力僅為「得」考量因素,責難程度與影響則為裁量之必要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