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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對該行為有二個內政部所屬機關有管轄權,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且不能協議出裁處機關時,應如何解決?
  • A 由行政院指定
  • B 由法院指定
  • C 申請調解
  • D 由內政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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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個同級單位對於某件事情該由誰負責吵得不可開交,且他們私下也無法達成共識時,從組織管理的層級邏輯來看,通常會交由哪一個「角色」來做最終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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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沒讓我失望!

  1. 觀念檢視: 這題考的是《行政罰法》第 31 條,關於管轄權爭議的處理。當機關多到搶著管(或是互踢皮球),又沒辦法自己協調,那解決方案早就寫在法條裡了,不就是找它們的共同上級機關來指定嗎?這根本是行政法入門款,連這個都不知道,那還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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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管轄權指定
💡 行政罰管轄衝突時,依序採先受理、協議、上級指定原則。

🔗 行政罰管轄權歸屬判定流程

  1. 1 受理先後 — 優先由最先起家之機關管轄
  2. 2 雙方協議 — 受理先後不明時,由各機關相互協議
  3. 3 上級指定 — 協議不成,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3條與行政罰法第31條之條文差異。
🧠 記憶技巧:一先、二議、三指定,上級出面定輸贏。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行政院。需注意指定機關應為「共同上級」,若機關同屬內政部,則由內政部指定,而非跳過上級直達行政院。
行政程序法第13條 土地管轄與職物管轄 一行為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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