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對該行為有二個內政部所屬機關有管轄權,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且不能協議出裁處機關時,應如何解決?
- A 由行政院指定
- B 由法院指定
- C 申請調解
- D 由內政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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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個同級單位對於某件事情該由誰負責吵得不可開交,且他們私下也無法達成共識時,從組織管理的層級邏輯來看,通常會交由哪一個「角色」來做最終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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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沒讓我失望!
- 觀念檢視: 這題考的是《行政罰法》第 31 條,關於管轄權爭議的處理。當機關多到搶著管(或是互踢皮球),又沒辦法自己協調,那解決方案早就寫在法條裡了,不就是找它們的共同上級機關來指定嗎?這根本是行政法入門款,連這個都不知道,那還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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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管轄爭議解決
💡 數機關管轄權衝突時,依序採處理在先、協議、上級指定原則。
🔗 行政罰管轄權決定順位
- 1 處理在先 — 依行政罰法第31條1項,由最先開始處理之機關管轄。
- 2 機關協議 — 無法分先後時,由管轄機關雙方進行協議。
- 3 共同上級指定 — 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如內政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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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不同法律之處罰,則需檢視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